余金平交通肇事案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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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金平交通肇事案此案件事实部分本并无特别,引发人们热议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2019年6月5日晚,被告人余金平涉嫌酒后驾车交通肇事致被害人死亡,后驾车逃逸,次日清晨酒醒后,主动到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协议书,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赔偿160万元,于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检察院据此出具判三缓四的缓刑量刑意见,而一审认为检察院出具的量刑意见明显不当,不予采纳,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后余金平以刑罚过重为由上诉,检察院同时以一审法院没有采纳量刑意见不合规,且一审判决刑罚过重为由抗诉。启动二审程序后,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余金平在一审程序中,没有对于“明知”撞人的主要事实进行供述,认定一审判决有错误,直接否定了一审的自首,判处余金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较一审更重。一审判决理由中认定被告属自首、认罪认罚但认为因其身为公职人员主观恶性大,故没有适用检察院出具的判三缓四量刑意见,这与目前的自首制度与认罪认罚制度设立的初衷并不相符。被告余金平针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检察院同时抗诉。在此情况虽从形式审查上看,二审法院加重被告刑罚并无过错,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检察院站在被告人利益角度认为刑罚过重而提起抗诉时法院是否还适用“上诉不加刑”,这一度引起法律界热议。其次二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一审法院对于自首的认定有误且直接否定被告自首,因被告对于“明知”自己撞人的事实未予供述,不符合自首成立要件。二审法院没有针对该事实进行辩论直接做出三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这其中对自首否定但却没有对认罪认罚否定是否存在矛盾,值得深究。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关于认罪认罚制度、自首制度以及上诉是不加刑的国内外研究加以研读并分析,从而为本文的研究分析提供理论支撑。第二部分对余金平交通肇事案的案情简单介绍,后针对一审法院以及二审法院判决进行简要介绍及分析。第三部分提出本案争议焦点,即关于一审法院对于被告余金平认罪认罚情况下没有采纳检察院的量刑意见、二审法院对于一审认定自首直接否定以及二审法院加重判与上诉不加刑的关系。第四部分我们从法理方面分析这三个焦点问题,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来探究认罪认罚制度、自首制度以及上诉不加刑在该案中所表露出有待法律完善和改进的地方,通过全文的研究分析,希望为其他学者以及相关的立法者提供些许理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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