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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实践中民营经济的权益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目前对民营经济的保护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纳为立法与司法两方面。在立法上存在对民营经济保护的阙如与越位现象。首先,《刑法》第165-169条保护范围没有将民营经济涵盖进去;其次,刑事立法对民营经济的保护还存在越位现象,如虚假出资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等。在司法方面,对民营经济的保护力度不够可以概括为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实体法上的保护力度不足主要体现在一些合法行为或者只是属于民事不法、行政不法的行为被定罪处罚。在程序方面主要是司法过程存在不规范现象。一是公安机关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二是强制措施适用不规范损害民营企业的利益;三是审判等司法程序没有对民营经济做到一视同仁。为了更好的对民营经济进行保护,应当明确保护民营经济的原则。在对民营经济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平等原则、依法保护以及比例原则。对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要一视同仁,摒弃重公轻私观念。对民营经济的保护应当坚持疑罪从无、罪刑法定原则以及从旧兼从轻原则,同时也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对民营经济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注意所采取措施是否适当、是否必要。完善对民营经济的保护应当从以下三方面入手。首先应当对立法进行完善,扩大《刑法》第165-169条的适用范围、删除虚假出资等罪名,以实现立法上的平等保护。其次,司法实践中应正确区分刑事不法与其他不法行为,禁止将其他不法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将行政不法行为与刑事不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部分罪名予以限缩解释。认定非法经营罪等行政犯要结合质量的差异理论进行认定,将没有损害核心利益的行政不法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厘清存款与资金的界限,同时区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将直接融资行为予以出罪;区分欺诈与诈骗应当结合行为人有无合同履行能力、事后的态度、有无真实交易意图等方面综合认定;依照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以及是否给银行资金造成危害或者危险,严格界定骗取贷款罪。再次,司法程序也应得到规范。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并且对强制措施的适用进行规范。在办理民营经济案件时注意不起诉以及认罪认罚情形,妥善处理申诉案件,完善监督程序。同时也可以引入恢复性司法,建立刑事合规制度,实现民营经济犯罪处理方式的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