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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具有聚众犯、危险犯、故意犯的法律性质,为此,刑法规范的客观目的就在于绝对禁止这种具有危险性的行为,以避免对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及平稳的社会秩序造成威胁。“聚众”是多数人集聚的状态,其目的是为了实施斗殴行为,存在“有聚无众”、“有众无聚”两种特殊情形;成立聚众斗殴罪无需形成实际意义上的斗殴局面,将“聚众殴”认定为多人的共同故意伤害更为合适;聚众斗殴罪是单一行为犯,处罚重点在“斗殴”这一实行行为。聚众斗殴罪的共同意思,是指各参与者共同实施聚众斗殴的意思以及由此因聚众斗殴的实施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故意。“持械”是加重构成要件,“械”应根据器物本身的构造,依其是否具有客观、抽象危险认定;是否属于“持械”应根据“持”与“械”时空关系的紧密程度做客观判断,无需考虑持械者的主观意图;不论行为人持械是否使用,均应认定为积极参加者,只有持械并使用,且客观上实际发生了相应效果之时,才可适用针对“持械聚众斗殴的”的加重法定刑。聚众斗殴中存在适用正当防卫适用的余地,根据一方完全掌握聚众斗殴事态发展主动权的时点做截断,可对聚众斗殴过程进行分段式个别评价。聚众斗殴体内部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和聚众斗殴体外部的一般参加者、其他加功聚众斗殴的参与者,均有必要援用总则共犯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