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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水环境管理体系的一系列方法提出建议,以期对国内水污染防治工作有一定参考价值。其中涉及到水环境管理立法体系的建立,水环境标准的制定,水管理机构的设置等。
水环境管理立法的阐述,主要从国际具有较成熟水环境管理法律体系的国家借鉴立法经验,通过对欧盟《水框架指令》与美国《清洁水法》的研究分析,并对比国内现有水环境管理法律体系,找出差距所在。对改进国内水环境管理法律体系体出建议,同时着重对我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提出具体补充完善的建议。
国内水环境标准体系可分为“五类三级”,即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基础标准、水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和水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五类;国家级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三级。针对水环境标准体系主要存在的分类指导性不强,滞后性,可操作性差等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国内水环境管理机构之间还存在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等局面,针对国内实施的流域管理机构同区域管理机构并行,水污染防治实行水利部与环保局双重领导的机制等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建议。
最后得出结论:国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要从立法,标准制定,管理机构的改革,以及政策、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的综合利用角度,广泛汲取国际经验教训,积极开展国内研究与改革,争取早日形成国内水环境管理的成熟体系,为国内水环境的改善,水资源的保护提供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