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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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犯罪历来是我国刑事犯罪领域的顽疾,其中更以受贿犯罪尤甚。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开展大规模的反腐运动,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腐败犯罪扩张的势头,但以政策推动反腐毕竟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真正有效的反腐思路依旧需要回归到法治轨道上。在受贿犯罪领域,有关《刑法》第385条规定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究竟是主观还是客观要件,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实践中处理标准也不统一。由于该要件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时受贿犯罪成立的要件,因此判断某一行为是否符合该要件将直接影响犯罪成立与否这一核心问题。基于此,本课题将对受贿犯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进行分析,为准确理解该要件提供依据。本研究主要分为如下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进行概述,分别从立法与理论争议的角度进行分析,指出目前该要件认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部分为指出2016两高司法解释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有分类及评析。第三部分是准确理解“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理论与实践路径,分别从理论解释与实践运用的角度,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从而减少解释上的误区与实践中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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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食品检验前样品的制备在食品检验方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采样量和检验方法都要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但是规定中对样品预处理前的样品制备介绍的不是特别详尽。因此,在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