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环境下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haup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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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后期以来,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方式发生巨大变化。面对数字时代“海量作者、海量作品、海量授权”的复杂局面,传统著作权“一对一”交易和授权模式捉襟见肘,难以充分发挥效用。在这样的背景下,著作权人权利不断扩张,对作品的控制力空前强化,著作权保护与社会公众作品利用需求之间的矛盾日趋激化,著作权法传统的利益平衡格局难以为继。互联网时代,权利保护重点范畴由复制权逐步向传播权转变,著作权法律体系亦由“控制复制”趋向“控制传播”发展。根据利益平衡原则,数字环境下著作权人不应当且不可能绝对控制作品传播,尤其在互联网如此发达且普及的背景下,更应默示网站经营者、数字出版商、社会公众等使用主体对作品有偿使用,从而缓解海量作品授权压力。著作权默示许可作为权利限制制度之一,其目的在于促使著作权人权利有效行使,在最小化限制权利人权利的同时,满足作品使用者对于作品授权的海量需求,重新平衡各方利益。为有效解决授权效率和成本矛盾,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亟需从实现各方利益平衡的角度,构建我国数字环境下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与此同时,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后,对于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相关条款尚未完全被确立。因此,在我国法律仍有待完善,国际立法仍在探索的背景下,对数字环境下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具有着重大意义,不仅是对数字时代著作权许可困境的回应,亦为国际立法与国内修法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需要强调的是,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不仅适用于数字环境,亦适用于传统环境。数字环境下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因脱离了合同关系而对于解决著作权许可困境显现出更强的应对能力。从制度脉络分析可知,科技不断发展使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由传统环境向数字环境逐步演进,但无论是传统环境抑或者数字环境,两者理论基础具有同一性,再加之,两者之间的历史传承关系,完全抛却传统环境,单纯谈论数字环境既不合理亦不全面,故而,数字环境下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必然会涉及传统环境,以此体现数字环境下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独特性与优越性。本文以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制度溯源为起始点,分析法律内涵,以著作权默示许可概念阐释、法律特征、性质界定等基本内容作为研究基点。在论证建构方面,以法理基础、经济分析、利益平衡解释等维度对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正当性进行论证,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制度框架。在实践发展方面,对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立法与司法实践现状进行梳理分析,探寻两大法系之间制度差异与契合之处,为我国本土化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借鉴。第一章为数字环境下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概述。文章以探寻制度溯源为切入点,详细梳理民法默示行为、合同法默示条款、知识产权法默示许可的脉络发展,体现出著作权默示许可对传统默示理论的承继与演变。随着时代推移,默示许可理论在传统著作权法领域内不断发展延伸,不仅为发行权一次用尽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亦对原本合同关系进行解释修复,呈现出对合同的依赖状态。科技的进步促使环境及规则不断变化,传统环境下默示许可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特性已然无法解决各类网络空间问题,著作权保护与社会公众对于作品信息充分接触之间的需求矛盾不断激化。再加之,数字时代背景下因数字变革所产生的“海量授权”、传统授权交易成本高昂等一系列难题,为传统著作权许可带来新的挑战。而默示许可所体现的“选择—退出”机制以及蕴含的“可推定性”因素超越合同关系在网络环境中获得新的发展空间,显现出极强适应性和优越性,成为了数字环境中著作权许可难题应对的现实需求。第二章为数字环境下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正当性分析。通过从法理基础、经济分析、利益平衡等视角论证默示许可正当性,以获得对其制度价值和功能的正确认识。从法理基础而言,数字时代信息自由空间的扩张,意味着著作权保护空间受到压缩,由此产生著作权保护与信息自由之间的失衡状态。互联网为信息自由提供便利的同时,亦须对著作权充分保障,构建数字时代法律新秩序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而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因独特弹性机制,成为信息自由与著作权保护之间冲突的调和之道。意思表示理论作为民法的重要基础理论,成为了默示许可制度的理论起点,其不仅体现为著作权许可是以权利人意思表示为核心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更体现为意思表示理论为默示法律行为所提供的重要支撑。信赖保护理论终极目的在于保护相关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合理信赖,从而有效维护交易过程中所显现的公平、安全与效率等价值。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通过保护著作权被许可人合理信赖,从而实现了交易公平与安全,有效促进了作品快速流通与转化。从经济分析而言,著作权与经济学密切相连,作品含有相应经济价值,更对著作权制度仅从经济学予以分析。法经济学更为注重法律制度为社会各界所带来的效益,须基于经济学效益原理从激励机制、交易成本理论及长尾学说等维度对数字环境下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进行深入了解与客观评价。从利益平衡解释而言,技术不断革新导致数字环境下著作权与著作权保护过度扩张,且著作权限制持续萎缩,著作权法的内在利益平衡遭受严重损害,继而引起著作权法正当性危机,利益平衡不仅为著作权默示许可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亦在其制度运行过程中对此危机予以解决,充分实现了各方主体利益合理分配。第三章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域外考察。通过对域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比较分析,为构建我国默示许可制度提供宝贵的借鉴意义。默示许可制度踪迹在英美法系国家很早便已出现,并通过较为丰富的司法案例推动默示许可不断发展演进,最终形成了清晰的脉络历史与完整的制度结构。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更为看重法律的稳定性,加之其特殊的立法体例,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法官无法通过判例对著作权在数字环境中所面临的新问题予以解决,故而大陆法系在默示许可制度方面的使用相对较为谨慎,且其对于数字环境中新问题的解决方式更多是从原有框架或采用民法基础理论角度出发,而非如同普通法系国家对默示许可适用突破边界进行有益探索。总体而言,大陆法系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仅散见于若干法律条文中,既未以专门制度规定形式出现在成文法之中,亦未在判例实践中得以演化发展。虽然两大法系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看似在立法态度、目标追求、制度形态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但仍存在契合之处,该契合点便是利益平衡,亦成为构建我国本土化数字环境下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基本准则。第四章为数字环境下我国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现状检视。在立法方面,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在民法理论及具体规范中均有存在的依据,无论是前民法典时代《民法通则》第56条、《民法总则》第140条、《合同法》第10条以及《民通意见》第66条,抑或者民法典时代《民法典》第140条、第469条,均对民事法律行为可采取其他形式作出规定,该其他形式毫无疑问包含默示。而在著作权立法中,若对条文规定进行仔细探究,仍能发现默示许可存在的踪迹,具体而言,在《著作权法》第25、35、42条文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7、8、9、10条文之中尤为明显。在司法实践方面,我国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在雏形准备、制度起步、发展突破、范围扩张等不同阶段发展演进,不仅对立法制度内容进行延伸,同时折射出立法中所存在的空隙与改进之处。进而言之,我国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在不同层面仍存在着缺陷与不足:在宏观层面表现为缺乏科学合理的逻辑体系,在中观层面显现出制度范围存在不合理性;在微观层面体现为配套措施不完善等,亟待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修补与完善。第五章为数字环境下我国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安排。《民法典》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从此步入“法典化”时代。在民法典时代背景下,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作为著作权领域一项富有弹性的许可机制,构建科学合理的制度模式,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深远且重大的意义。具体举措如下:在立法方面,以利益平衡原则为统领,对制度法律定位进行明确界定,制定科学合理制度框架。在司法实践方面,从现实需求出发全面细致进行制度设计,明确构成要件的同时,界定具体范围,并完善配套措施,尽全力维护和尊重作者及权利人利益,促进作品传播和利用,为实现利益平衡提供有效路径。通过构建本土化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以期破解我国当前海量授权问题现实困境,维护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合法利益,实现数字环境下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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