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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内部监督主要是法院的自我监督,其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的监督,主要是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另外一种是法院内部对其司法工作人员的审判、执行等司法行为进行监督。相较于外部监督机制来说,内部监督机制在监督司法权力方面更加具有优势,同时也会为外部监督价值的发挥提供便利。全面依法治国的实施,使得我国司法改革势在必行,而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方面。然而法院内部监督机制在改革实践中也出现各种问题,我们应该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并找出问题,纠正错误,以图使本轮司法改革真正得到落实。本轮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一直受到法学界的密切关注,许多学者及司法人员从不同角度对本轮司法改革进行分析和研究,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就是其中一个被密切关注的角度,而笔者也试图在我国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上这一角度开展自己的研究工作。本文将就法院的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进行探讨,且重点将集中于第二种内部监督机制,即法院对其内部司法工作人员工作的监督与管理。本文的写作思路是理清法院内部监督体系,在此基础之上,将进一步对此体系存有的缺陷进行分析,最后是关于(提出)完善监督机制的建议,希冀能对我国法院内部监督体系的完善有所裨益,尽快发挥其作用,进一步推进司法工作的公平公正,树立我国司法的公信力。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概述”,在本部分中笔者首先是对我国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界分,并说明我国一个法院内部监督相对于审级监督及外部监督对保证审判权依法行使的优点,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为何必须要对其进行完善,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让读者对法院内部监督机制能有初步了解。第二部分是“司法责任制下我国法院内部监督机制”,在本部分中笔者对司法责任制改革下的我国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主体、方式、内容、结果进行了阐述,意在对我国法院内部监督机制进行反思,进而为我国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找到完善的方向。笔者也希望能引起读者对我国法院内部监督机制有所思考。第三部分为“完善我国法院内部监督机制”,本部分首先对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我国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运行及实践中的不足进行分析,包括监督主体理念性的、监督方式的运行、监督内容缺乏可操作性、监督机制缺乏联系等缺陷。其次是说明我国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必须遵循科学的原则,如遵循司法规律的原则、适度原则及全面原则,最后是完善的构想包括完善监督主体的理念性缺陷、完善监督方式的运行、提升监督内容的可操作性、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效果等构想。以上内容是对本文的简要概述,而本文通过对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分析与其他监督制度加以区别,并说明存在的必要性,从而突出该机制的重要性和作用,为说明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法院内部监督用机制的内容作铺垫,而对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法院内部监督机制内容的描述,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其不足和缺陷是为了提出完善我国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建议,从而发挥我国法院内部监督机制服务审判权的作用,但是完善法院内部监督机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针对相应的问题,否则建议就缺乏针对性和科学性,无法达到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