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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经成为人们的日常消费活动,山西省将旅游产业作为了山西省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山西省风景名胜区是山西省旅游业的重要资源。山西省对于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起步较晚,目前实施的风景名胜区法规规章较少,已经实施的法律规章在实践中存在大量的问题。由于相关法规的缺失和空白,在发展旅游的同时,山西省风景名胜区出现了一系列负效应,生态环境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因此,对山西省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文章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结构,采用实证分析、案例分析、唯物辩证法等方式通过对山西省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的现状进行调查,以山西省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指出目前山西省在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风景名胜区环境质量低于全国水平;风景名胜区周边环境未得到有效治理;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在全局工作中的地位不够突出;传统旅游开发模式对风景名胜内环境影响很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技术薄弱,日后的管理监督执法并不到位;管理传统粗放存在职权不明和管理缺位的现状;风景名胜区产权不明。这些问题的产生,究其根本都是由于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缺失引起的。 文章采用比较的方法,介绍了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和我国四川、湖南等省份在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分析差距,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山西省发展完善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基于以上研究,文章对山西省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以下建议:第一,明确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法律原则,通过对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司法精神的高度概括和总结,补充现有法律法规的漏洞,强化法律法规的调控能力;第二,完善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立法体系,根据山西省内各风景名胜区的特点制定环境保护专项法规,并配合相应的实施细则予以保障,使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有法可依;第三,通过确立风景名胜区信息公开制度、不可再生资源特殊保护制度、影视剧创作的严格准入和管理制度、国家所有权制度、环境执法保障制度等相关制度,完善现有相关法规的内容;第四,明确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保证景区环境保护立法目的的实现,保障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有效实施,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