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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多式联运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自诞生以来,一直呼唤着法律上的国际统一,然而,至今仍然未能形成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极大地制约了国际多式联运业的发展。我国有关货物多式联运的法律不能满足货物多式联运业发展的需要,亟待完善和发展。有关货物多式联运的许多重要法律问题,国际、国内仍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本文从民商法和运输法律的基本理论出发,对世界各国和地区及两大法系的相似法律制度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同时借鉴法律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和观点,对国际及我国货物多式联运的概念予以明确,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区段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他们之间以及他们与货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分析,并着重对货物多式联运的核心法律问题,即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进行研究,对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国际统一问题进行探讨,提出我国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的初步法律框架。希望能对国际以及我国货物多式联运法律的研究和发展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