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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有关规定还不十分成熟,在立法和实务中势必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在通过总结前人的学说和理论的基础上,采用历史分析、归纳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分四个部分对人身保险利益原则作了详细论述,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人身保险利益的一般问题。人身保险利益起源于海上运输,最终在英国1774年制定了《人寿保险法》中得以确立。防止赌博、防范道德风险,限定赔偿范围是人身保险利益的三大功能。人身保险利益原则发展至今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尽管其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但其价值仍是大陆法系的同意主义等其他原则所无法代替的,将同意原则适当的与人身保险利益原则有机地结合,将会更好地发挥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领域中的安全卫士作用。第二部分主要对人身保险利益做了定性分析。利益说认为人身保险利益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说则认为其是一种利害关系。无论是利益说还是关系说都不能从本质上揭示人身保险利益的性质,笔者认为,人身保险利益在本质上是基于一定的利害关系而产生的积极合法的具体利益和抽象利益的统一。第三部分对人身保险利益的适用问题做了比较细致的阐述。这也是实践中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从归属上看,当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时,投此人应具有保险利益;当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分别为不同的三人时,投保人与受益人应同时具有人身保险利益,同时允许一定例外情况的存在。关于存在的时间,笔者通过对一具体案例的分析,得出人身保险利益只需在订立合同时存在,合同存续期间对人身保险利益的丧失并不必然导致人身保险合同的无效。关于人身保险利益存在的范围,可以做出如下分类,一类是本人或与被保险人具有亲属关系的人,包括夫妻,父母子女或其他亲属;另一类是与被保险人具有商务关系的人,如债权债务人、监护人、雇主与雇员、公司对董事和监事、合伙人之间等等。第四部分综合了全篇的论述,对我国《保险法》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尽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