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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施行以来已经走过了11个年头。破产法的立法初衷是为了追求全体债权人利益的相对公平,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要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清算并公平地分配给全体债权人,以寻求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平等、公正、合理地得到清偿。破产制度是在打击债务人的不法行为及不当行为的基础上,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地发展。当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经营亏损或不能正当合理地利用资金和其他资源,最终导致其自身的负债达到甚至超过企业的全部资产,就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甚至可能面临破产清算的结果。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不得不被动地接受部分清偿,对债权人而言,这样的结果已然造成了损失,如果债务人为了逃避清偿债务的责任而作出不当处理财产行为,势必会对债权人造成更大的损失。破产撤销权通过撤销在法定期限内的债务人不适当处理财产的行为,打击破产逃债行为,增加可供债权人分配的财产,提高全体债权人受清偿的比例,尽量地减少债权人的损失。也就是说,破产撤销权制度在保障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的同时,又体现了公平和平等原则。我国的破产撤销权理论研究起步较西方发达国家晚,理论体系和法律体系都不够完善。本文从破产撤销权基本理论为出发点,阐述设立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必要性,通过对我国破产撤销权的现状分析,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基本理论,阐述破产撤销权的渊源、含义、性质,并将破产撤销权和债权人撤销权进行比较分析,总结两种制度的联系与区别;第二部分则主要从破产撤销权的价值和实践中成功案例阐述设立破产撤销权制度的意义;第三部分主要介绍我国破产撤销制度的现状及不足之处,侧重介绍该制度的不足之处,如立法缺乏系统性、可撤销行为规定单一、时间和期限规定不明确、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第四部分简单介绍了国外对我国破产撤销权有启示作用的相关规定;最后,文章的第五部分是针对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不足,并结合对国外立法的借鉴,提出完善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个人建议,包括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可撤销行为的种类、临界期和行使期限、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行使撤销权的法律保障制度等方面的完善意见,比如增加主观构成要件的规定,增加可撤销行为的原则性、灵活性、例外性规定,明确生效判决和执行行为的不可撤销性,根据不同情况设定不同临界期限,规范撤销权行使主体及各方的诉讼地位,要设立奖惩制度提高行使撤销权的积极性,要明确破产撤销权的法律后果等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