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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湿地生态状况整体恶化,目前的湿地保护相关行动无法满足现实需要。社区参与湿地保护是一种全新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其基本内涵就是社区群众和湿地保护区管理部门结成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参与保护区建设和周边发展。这一制度,有利于促进湿地保护事业的发展。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无明确统一的社区参与湿地保护的法律概念,社区参与湿地保护的机制也不健全。在社区参与湿地保护实践中,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未能理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的手段和形式尚不够丰富,公众较强的权利意识与较低的责任意识之间存在强烈的反差,这些因素对推动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是极为不利的。
可持续发展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环境权理论和环境正义理论是建立社区参与湿地保护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均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社区参与湿地保护立法模式。我国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在横岭湖等湿地自然保护区进行了社区参与的个案实践。通过这些实践可以看出,在我国,社区参与机制已受到管理者和决策者的高度重视。但是,要将社区参与湿地保护的理念化为具体的法律实践,还需要完善社区参与湿地保护立法,并在全社会达成共识。
我国社区参与湿地保护法律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第一,完善社区参与湿地保护的法律体系框架,分别从宪法、环境基本法、环境单行法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层面对社区参与湿地保护法律制度加以构建;第二,全面建立社区参与湿地保护制度,对社区参与的形式、社区参与的主体、社区参与的方法、社区参与的内容、社区参与的途径分别加以规范:第三,完善社区参与湿地保护程序上的配套制度,如完善听证制度,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社区参与程序进行司法审查,建立社区公益诉讼等;第四,要改革我国的湿地管理制度,明确湿地保护区建立过程中与社区参与有关的程序;第五,不断提高社区参与湿地保护的意识。总之,要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协调好湿地利用与保护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全面加强对湿地的保护,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