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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科技史无前例地密切了全世界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一场新的社会关系革命在静悄悄地发生,法律因应网络时代的变革和发展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和革新。本文通过对网络规制的基本问题的研究,提出了对未来网络法律规制的若干见解。
第二章总括式地研究了网络空间及网络立法。网络具有三个不同层面的内涵:技术、工具和生活空间。网络立法主要针对网络的工具性特点和生活空间性特点进行规制,网络空间的特性将深刻地影响网络立法的内容和网络监管的方式。全世界的网络立法都表现出一些普遍性的规律特点,中国在过去20年的网络立法中取得了许多成就,同时也表现出了应急性、缺乏体系和层级较低的特点,未来网络立法将予以反思和修正。
第三章整体研究了网络规制的基本理论。网络是否具有可规制性曾经是一个争议的话题,网络的可规制性实际上取决于政府在多大程度上运用规制网络的技术和方法。笔者认为网络未来的发展趋势是变得更加透明和可规制,通过实行统一的网络身份识别与验证技术和网络治理的全球协调,网络将成为比现实空间更具有可规制性的生活空间。网络规制包括市场、架构、法律和准则四大因素,这四种力量相互影响、共同作用于网络空间中的行为。网络的法律规制必须考虑市场、架构和准则所起的作用,遵循网络有限立法的原则,方能发挥网络立法的作用。
第四章对网络行为进行了类型化的研究。法律规制的主要对象是人的行为。网络空间中的行为与现实空间中的行为有诸多不同,尤其重要的是网络空间中基于网络科技的创新和网络空间组织形式的创新,不断地衍生出了新型的网络行为,例如分享、协同生产和集体行动。规制网络行为主要通过两种途径进行,一是通过直接的方式规制行为,二是通过规制代码的间接方式规制行为。笔者尝试性地提出了网络行为类型化的方法与标准,将网络行为区分为两类:网络媒介行为和网络内生行为。网络媒介行为是以网络为工具所产生的行为,包括网络内容传播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等。网络内生行为是以网络为生活空间所产生的行为,包括网络身份性行为、网络财产性行为、网络混合性行为和网络框架性行为。
第五章提出了网络基本法的立法构想。制定一部网络基本法是整篇论文的落脚点,笔者希望通过制定一部体系化的网络基本法律有效地厘清网络法律关系,规范网络监管体制和方式,为低层级的网络法规和后续网络立法提供协调蓝本和制度框架。笔者认为,网络基本法应采用网络有限立法的模式,针对网络的生活空间的特点专门立法,网络基本法的体系包括网络主体法、网络行为法、网络财产法和网络监管法。网络基本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网络基础设施的法律,网络公共应用的法律和网络独有设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