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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即时通讯技术的发展,新兴的即时通讯产业迅速崛起,成为用户规模高居前列的网络应用。同时,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即时通讯产品对娱乐、新闻、零售、电商、生活服务和政务服务的连接功能也逐渐显现,为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提供了极大便利。但近年来,该领域也出现了一系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比如,奇虎与腾讯之间的“3Q大战”等。这类案件屡禁不止且影响深远,给即时通讯领域反垄断法的实施和落实带来很大挑战。具体而言,受即时通讯行业跨界竞争和网络效应特性的影响,反垄断法在该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判定、滥用行为认定和法律责任承担四个方面均遭遇困境。因此,有必要结合即时通讯行业市场竞争的本质和特点,按照反垄断实务部门处理滥用行为的一般进路,遵循“界定相关市场——判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思路,完善即时通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文章除引言、结论外,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即时通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基本解读。通过对即时通讯企业界定、市场支配地位含义和“滥用”内涵三个方面的分析,总结出了即时通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对即时通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归纳,主要包括搭售、独家交易、拒绝交易和掠夺性定价四类。同时,由于上述行为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降低经济效率、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抑制技术创新,有必要对其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第二部分:即时通讯领域相关市场的界定。在梳理即时通讯领域相关产品市场界定具体困境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定性分析方法和改良定量分析方法的解决措施。针对相关地域市场界定的过度宽泛化和传统界定因素失效问题,指出应当从即时通讯产品的信息品特性出发,着重关注法律、政策、语言以及使用习惯等的影响。此外,面对即时通讯行业瞬息万变的竞争形势,强调反垄断执法机关应该权衡各方面相关因素,确定合理的时间范围作为相关时间市场的边界。第三部分:即时通讯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通过对传统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理论的介绍和批判,归纳出即时通讯企业市场支配地位判定的难点,即免费商业模式使市场份额计算方式失效、寡占的市场结构常态导致市场份额准确度降低和动态性特征造成市场份额的证明力下降。在此基础上,提出不宜提高市场份额认定比例,以量化用户注意力为中心改良市场份额计算方式,将市场壁垒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和重视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等建议。第四部分:即时通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对于即时通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难题,提出适用一元模式的合理原则进行分析,综合考虑企业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具有独占市场的意图、是否具有限制竞争后果、是否损害消费者利益以及行为有无正当理由,从而对该类行为的违法性作出相对合理的判断。此外,由于不同类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认定方面的关键点不同,依据即时通讯行业的特点,分别指出了搭售行为、独家交易、拒绝交易和掠夺性定价认定的要点。第五部分:即时通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全面分析了即时通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提出了细化行政罚款标准、增设“执行罚”制度、明确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设立惩罚性赔偿以及构建刑事责任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