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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财产权是现代公司制度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它伴随着公司法人制度的诞生而诞生,并相伴相随。它的出现,对传统的民事权利理论尤其是物权理论提出一系列的挑战。长久以来,民法学家和公司法学家都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尝试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进行阐述,力图将其纳入传统的民事权利框架。研究公司法人财产权性质,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对于我国建立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本文第一部分是有关论题的几个基础理论。财产权、产权与所有权的比较是界定公司法人财产权性质的基础。公司法人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有价证券等权利,公司法人所有权只是其中一项,而公司产权即是指公司法人财产权。另外,作者从公司民事权利能力制度入手来理解公司法人财产权,如公司民事权利能力范围是什么?是否有取得所有权的权利能力?同时强调公司所有权的客体是有体物、独立物。因此,公司享有权利能力是公司作为法人最根本的含义,是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的基础和前提。 第二部分是公司法人财产权问题的渊源。以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在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发展进化以及理论上的殊途同归为例,充分揭示了公司财产权和股权相结合的财产权结构是市场经济对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另一个方面也提到我国公司法人财产权提出的背景是与国有企业改革息息相关的。历史背景资料的回顾有利于充分理解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形成、发展及在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的意义。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和社会有关方面越来越感到要使国有企业转变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单元,必须解决企业存在的深层次矛盾,由放权让利为主要内容的政策调整转为企业制度的创新。因此《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规范的公司,能够有效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转换经营机制,企业摆脱对行政机关的依赖……”。1994年开始实施的公司法也确定了《决定》提出的出资者享有股权、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的理论。1997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共十五大上代表十四届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