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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扶贫模式应运而生,这是市场化金融下的一次尝试,也是我国金融创新的壮举。自2005年小额贷款公司初步进入中国并在五个省区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局面。它为我国中小型企业和农牧业的发展提供了关键的资金来源,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推进了我国中小型企业和农牧业的深化改革的进程。同时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效的规避了民间借贷非法化、风险大以及放任失控等缺点,使民间资本朝着合法、正规的方向迈进。但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也暴露出种种缺陷。单从机构数量上来说,在2014年之前由于各方面的监管制度刚刚起步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每年急速增加,而近两年随着部分监管制度的确立,公司的数量却开始下滑。这种发展状况,归根到底:一是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法律体系,二是现存的法律制度在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及退出、监管主体、一些具体的法律内容等方面均存有不合理之处。因此,国家需要制定有效的监管制度,在全国建立一套专门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的同时,各省区再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适合本地特色的监管法律,改变现有相关制度法律位阶低的情况。只有这样才能让小额贷款公司在“阳光下”成长、在合法合规下发展壮大,从而成为市场金融体系下成熟的机构。本文首先分析了研究小额贷款公司立法的意义,梳理了国内外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及其监管的文献综述,从中剖析了国内外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及监管制度的研究现状。接着阐述研究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理论基础包括公共利益理论和金融监管权衡理论,为接下来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研究夯实了基础。然后以首批试点五省区为代表,从业务运营、资金来源、风险管理三方面出发,分析其发展现状,从而引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的现状。从监管现状来看我国还尚未建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法律,现存的仅是《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入分析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得出其从总体来说法律体系不完善,具体而言监管主体不明确且监管能力低、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设计存在缺陷以及其他的法律内容不合理。通过现状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立法是非常迫切且有必要的。最后,通过借鉴国外优秀的经验,针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切身问题,提出符合我国特色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立法建议。从宏观上,构建完善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微观上,明确专业的监管主体、制定合理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及修正不合理的法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