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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前准备活动既是我国第一审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包容了多项诉讼制度的一个集合,它关系着后续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和裁判结果的正确作出。在我国,不仅有民事诉讼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其予以约束,各地人民法院在司法改革大潮中也往往从民事审前准备入手开始程序改革。因此,研究民事审前准备,既有助于加深对审前准备本身的认识,还能作为了解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结构和司法改革变迁的工具,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本文综合了规范分析、历史考察、比较研究等多种研究方法,对民事诉讼审前准备活动的概念内涵、结构特征、功能模式、具体制度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探讨。本文重点剖析了我国民事审前准备活动的权力结构、活动模式以及对应的功能,发掘出其中存在的弊病和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从现实的可操作性的角度构建了相应的改革方案。同时,也通过比较研究,证成了本文在方法论和区分性上的准确性。本文分为上下两编,在上编总论部分中,通过对我国民事审前准备活动概念上的界定和内容上的类型化处理,确定了研究的对象,在分析了审判权和处分权在不同类型的准备活动中的结构地位后,提炼出了审前准备活动中存在处分权模式,“申请-裁决”模式,“告知-处分”模式和诉讼指挥权模式四种类型的行为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将法院审判权划分为裁决权、告知权和诉讼指挥权三种,而通过现象分析得出了我国民事诉讼中审判权占据绝对性的主导地位的结论,而根据民事审前准备活动的结构特征,也就可以判定我国民事审前准备活动的功能为在法官主导下解决纠纷和准备裁判。在下编分论部分中,从四种行为模式各选取了一种诉讼制度展开分析,对争点整理、调解、追加当事人和财产保全四项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审前准备行为展开分析,更多地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去描述和概括这些活动在现实中的践行方式、结构特征、理论困惑和程序缺陷。本文认为,系统的结构决定着系统的功能。我国民事审前准备活动中法院审判权过于强大的现状,决定了准备裁判和解决纠纷是现行民事审前准备活动的根本功能。而此两项功能实现后的直接受益者是法院,并非当事人。由此可能将导致诉讼程序的低效和不公。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必须确保审前准备活动不致为法院控制,使当事人能够获得一定的参与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