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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Interconnected Network; Internet)之蓬勃发展,提供了人们许多选择的自由以及无限的可能,于商务交易此一领域,更有着推波助澜之效,虽然不是所有人都会到网络上买东西,但网络却会协助一般店家贩卖更多的东西,从而在经营模式上产生E+T>T的现象。在线购物(Internet Online Shopping),是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EC)的一项重要应用。而在线合购系为电子商务之一种,其进行方式主要有两种型态,一种是联合亲朋好友共同购买,过程简易,较不易产生纠纷;另一种则是由一群志同道合的消费者,在网络上互相交换想法而形成各种“主题式消费社群”,再由主购在平台上询问网友是否有相同购买意愿、统计数量,直接向卖家下订单,并决定交货地点和截止日期。然,后者之当事人系为各踞网络之两端,往往隐匿于虚拟账号屏幕之下;加以,由于合同属性不明,故而在发生纠纷时难有可供依循的救济方式,此亦为本文之所重。本文于章节安排上,第一章先简介在线合购目前运行的背景、现况与模式,且提出为何有探讨必要之理由;第二章则罗列出目前主要国家或地区对于电子商务现有之法规范,继而提出在电子商务特殊的交易时空下,讨论在线合购合同成立的时点问题,以藉此来确定当事人互负义务;第三章则由债法的观点切入探讨在线合购之合同性质、交付以及相关之附随义务的问题;第四章则由台湾地区民间盛行的合会制度来剖析在线合购中主购以及各团员间的权利义务分配、解决能否互为请求之问题;另外亦会援引中国大陆的合作社组织架构相关之规范,来与合会制度作一相互之比较与分析,看何者有适用之余地。再者,由于目前缺乏相关之实践判决,亦成为本文在研究时之困难所在,故于第二、三、四章中,穿插几个虚拟的小案例,以使理论能够更贴近实务。最后于结论中作一总结性之叙述,提出于在线合购日益蓬勃发展的今日,相关法制应如何来对待。本文认为,在两岸的法制现况下,因为在线合购行为因具有多种不同合同性质,应将其视为无名合同,以在解决系争之纠纷时能够充分体现意思自治精神、最大限度地贴合合同成立的目的以及高度落实诚实信用原则。而在未来电子商务相关立法,是否需要另立专法来规制此一交易现象,则有待立法者与学者以前沿的思考态度加以因应并戮力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