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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反腐败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反腐败的法治化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在这种形势下,结合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准确地认定受贿犯罪中自首和立功情节更显意义重要。本文以案例研究的方式,对受贿案件中出现的自首、立功情节的准确认定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期有利于更加清晰地指导司法实践。 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其中包括案由、案情介绍以及分歧意见,笔者针对案件的认定、处理的分歧意见归纳出了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行为人在被通知谈话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能否认定为自首、行为人如实交代对合行为人犯罪事实能否认定为立功。 第二部分法理分析。笔者首先通过对自首的构成要件和认定问题进行分析,界定出认定自首的一般标准,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及其准确含义。随后笔者结合相关资料对“双规”期间自首情节的认定进行研究,并分析了“纪委通知谈话”与“双规”期间如实供述犯罪的差别,阐释现有解释的不合理性;接着笔者通过分析现有立功制度,阐明立功情节认定的一般标准,分析受贿人检举他人行贿的立功情节认定问题,得出揭发型立功应当符合揭发“他人”犯罪作为认定标准。 第三部分本案的研究结论。根据法理分析的结论,本案中行为人在被通知谈话时如实供述犯罪应当成立自首。行为人如实交代对合行为人犯罪事实不成立立功。 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笔者认为应当严格被通知谈话的自首认定标准。第二,揭发对合犯不属于立功,并提出完善贪污贿赂案件中的立功认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