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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租金”是客观存在的,当公共事业组织拥有的公共权力,在行政部门监督失效、服务对象监督无力、法律监督局限、社会监督不专业的情况下,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利用公共权力寻租也就成为必然,伴随公共权力寻租活动而出现的是商业贿赂问题。商业贿赂孪生于公共权力的寻租行为,其本质就是寻租,、寻租的社会根源在于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在于公共权力的异化和行业垄断。寻租活动在性质上是一种权力腐败,其目的是获取非法“租金”,实现公共权力拥有者与寻求利益者的利益“双赢”。由此可见,商业贿赂是公共权力寻租的主要外在表现形式,公共权力寻租是商业贿赂的内在根源之一。 本文在对资料进行整理、归纳、分析、提炼的基础上,从商业贿赂和公共事业的概念及其公共权力的产生入手,找出商业贿赂与公共事业领域公共权力寻租的上述内在联系,通过对以医药领域为典型的商业贿赂的特点、形成原因的进一步分析,全面阐述了其对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破坏和带来的不良影响,最后就如何治理公共事业领域的商业贿赂提出个人的对策和建议:完善反商业贿赂行政立法,健全反商业贿赂制度体系;以《公约》为参照,完善反商业贿赂的刑事立法:建立查处商业贿赂的协作机制和举报人保护、激励机制,形成打击商业贿赂的合力;建立有效的正面激励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营造诚信的社会氛围,构建和谐商业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