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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法则是大陆法国家及中国诉讼证据学常用的一个概念。一般认为,经验法则作为一种事实规则,在诉讼中构成司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的背景知识和进行法律推理的大前提。 中国刑事诉讼实务中,对诉讼认识是否应当运用经验法则的问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种是司法人员为规避错案责任的追究,在案件认识中追求逻辑上的绝对真实。即使案件事实已有大量的证据材料佐证,也不愿运用经验知识对案件事实做出判断。对一些公认的、显而易见的经验常识,也只有在立法明确规定可以作为推断依据的情况下,才加以适用。这种态度扼杀了司法人员作为诉讼认识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司法人员排斥经验法则的适用,其结果必然是在诉讼中机械适用证据规则,容忍甚至是认可法定证据制度的复辟。另一种情况是司法人员不受拘束地运用经验法则认定案件事实,经验法则的适用缺少制约机制。由于经验法则是一种事实规则,司法人员适用经验法则不是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是依据自身的知识、经验,因此在缺少制约的条件下,其适用往往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个人的主观恣意,影响公正处理诉讼案件。加强对经验法则在诉讼认识中运用的研究,对规范中国刑事诉讼认识活动,完善刑事诉讼法治建设有积极意义。 中国诉讼证据学中,对经验法则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领域,本文借助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成果,以及国外及台湾地区有关资料,对经验法则一般性问题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进行了研究分析,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1)通过描述经验法则概念的含义,分析经验法则的本质特征及诉讼功能,明确经验法则是感性认识过渡到理性认识这一特定阶段的表现形式,经验法则既具有感性认识丰富具体的特点,也具有理性认识抽象性特征;诉讼认识中所运用的经验法则与一般认识活动中的经验命题具有同质性,它是一般经验知识在诉讼认识这一特定领域的具体表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中,经验法则运用于诉讼认识与诉讼证据制度的历史演变有着密切联系,在诉讼中具有认识功能和拘束功能的双重性,它不仅为司法人员提供诉讼认识,更起到制约司法人员自由心证的功效。(2)针对经验法则所包含的归纳推理或然性问题,从认识论的发展历史考察不同时期对归纳推理或然性问题的主要观点,在坚持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原理的基础上,提出本人对经验法则归纳推理或然性问题的理解,阐明了经验法则运用于诉讼认识的合理性;(3)围绕刑事诉讼中诉讼认识的主要任务,对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进行了具体分析。刑事诉讼中,经验法则适用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无论是案件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运用经验法则都需要遵循客观、合法、合逻辑的原则性要求;(4)针对经验法则是一种内容庞杂的事实规则这一本质特征出发,强调诉讼认识领域对经验法则的研究的重点不是考察每一具体经验法则内容的确实性,而是从诉讼程序上研究如何保障经验法则正确运用,并对刑事诉讼中运用经验法则所涉及到的程序环节进行了论述,对中国刑事诉讼中进一步规范、完善经验法则的适用程序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