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

来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uyan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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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产业的飞速发展拓展了传统消费市场,也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多的消费选择。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交易模式在网络消费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便捷性和高效性逐渐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但是由于相应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备,加之交易本身存在虚拟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网络消费的发展因此受到很大限制,消费关系也更为复杂化。网络消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得到解决,就要求这一领域的研究不断深化、与时俱进。从国际立法和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来看,虽然存在很多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但针对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政策和规范却相对较少,并且内容也主要集中于数据安全、身份认证及电子支付等方面。作为消费者和法律研究者,笔者深刻体会到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作用,故以“B2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为题,以B2C形式为主要立足点,对网络经济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和规则进行深入的探讨。   从消费领域来看,网络环境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为便捷的购物方式,但是网络环境也为消费欺诈、虚假广告等不法行为提供了温床,其无国界性特征也给案件的诉讼和管辖带来了很大难度。笔者认为,为增进信任和消费者信心之目的,首先要从根源上认识网络交易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的冲击和挑战。由此,本文从主体制度、客体制度、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及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阐释了电子商务带来的冲击,并对具有典型意义的国外立法和政策导向进行重点分析,结合我国国情和立法现状提出亟待解决的问题。   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应当寻求何种价值取向,诠释何种法律精神,是贯穿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活动的精髓和立法实效的衡量标准,这也是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在立法原则方面,首先应当明确三个问题: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是否至少应当享有与传统经济同等水平的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是否还应享有传统消费者保护之外的补充保护;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问题的解决是否应当依靠国家立法为主导的消费者保护政策?对于这些问题,笔者在分析国外立法和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借鉴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在“以人为本”和“平衡协调”的基本理念指导下,提出同等水平保护原则、政策一致保护原则以及综合辅助保护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对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进行审视,从二者的博弈与协调中寻找平衡基点。   对电子商务交易合同订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的探讨是本文研究的核心。本文以合同订立各个阶段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为研究线索,以消费者权利为主、经营者义务为辅的写作体例,探讨网络交易合同订立中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问题。本文重点探讨了网络广告和垃圾邮件对消费者在线信息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的影响,结合国外对网络广告和垃圾邮件的立法,对我国规制网络广告和垃圾邮件提出建议。信息不对称是造成经营者信用危机的主要原因,也是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重要瓶颈问题,必须打破经营者的“信息控制”,完善在线信息披露制度,使消费者能够较容易地获取经营者信息、交易标的信息以及交易条件信息等,实现在线信息知情权。格式合同在网络环境下衍生出点击合同、启封合同等诸多形式,对网络格式合同的有效规制也是实现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重要途径,笔者对网络格式合同也从立法规制和行政规制、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等方面提出规制方案。在电子商务中,网络消费欺诈呈现不断攀升的趋势,本文通过对网络消费欺诈的成因以及国外对网络消费欺诈的立法分析,提出行业自律和经营者诚信制度建设、完善防范网络消费欺诈的法律体系、构建第三方信任体系、加强国际合作以及增强消费者的网络风险防范意识等具体建议。冷静期制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的一定期限内,消费者拥有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且不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的制度。在网络交易领域设立冷静期制度,既是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全面保护的重要方式,也符合当代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冷静期制度是对消费者权利提供“诉前救济”的有效途径,是实现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也是社会实质公平的重要体现。   在网络交易法律责任的承担方面,重点探讨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及二者的竞合问题。笔者认为,在网络交易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确立应当遵循一般合同的归责原则,以严格责任为主,辅之以过错责任原则。在网络交易中,网络经营者及网络服务者对消费者的侵权现象也屡见不鲜,表现形式上也具有特殊性,本文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和ISP的网络消费侵权责任的认定和责任承担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网络侵权责任的建议。在责任竞合方面,重点探讨具有特殊性的ISP民事法律责任竞合问题。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经济活动的国际化,网络消费纠纷也日益多样化,对传统争议解决来说并非难题的问题对网络争议解决却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和阻碍。本文探讨了网上和解与调解机制、ODR、集团诉讼和小额诉讼并行的机制。在管辖权问题上,对消费者地管辖和电子商务经营者地管辖进行具体分析,并针对我国电子商务管辖权的具体问题提出建议。   结论部分对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趋势的探讨是本文的总结和升华。笔者提出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均衡协调的立法标准和社会本位的立法精神。将消费者从本质上回归于人,坚持以人为本,进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均衡协调的立法标准体现了法治社会的要求,在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领域体现为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及协调发展,并且应当根据技术、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制定符合发展规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在电子商务领域形成适度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新机制。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领域的社会本位,要以和谐消费理念为基本出发点,促进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形成各尽其责、和谐统一的消费局面,推动理性消费,促进我国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基于此,本文探讨了修订现有立法与新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并提出注重立法技术的完善和创新的建议。   虽然在我国电子商务仍处于发展初期,但其发展潜力不可低估。B2C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必须以我国国情为基础,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理念,健全网络消费立法体系,消费者才能对这种新型交易模式建立信心。因此,对B2C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研究,是一项长期、复杂和艰巨的法律工程,不仅对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的利益来说至关重要,对社会的和谐发展和信息文明的传播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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