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食品是生活的必须品,是人们参与其他社会活动的基础,与生活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紧密相连。从2008年发生了“三鹿三聚氰胺”事件之后,全国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层次。食品安全事故具有对象不特定,波及范围广,影响恶劣并且持续时间长的特性,一旦发生就会对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和一定范围内的财产权益造成严重侵害。企业生产者不具备强大的赔付能力,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被打破,最终被迫以破产、退市的惨淡结局收场。政府由于监管不力,导致公信力下降,还要作为事故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仅仅依靠政府监管的单项行政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配套以其他合理有效的制度共同发挥作用。保险,一种有效分摊事故损失、转移经营风险的制度,可以作为一项保障机制与食品安全问题很好的结合起来。建立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对于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它能够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赔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不会贻误最佳的诊断治疗时期,并把企业经营者的风险转移给拥有足够赔付能力的保险公司,维护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同时为政府的监管责任又增加了一层强有力的保障,避免一次又一次代替企业承担后果。本文围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展开,论述了其概念、特征、性质、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域外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对该制度的基本内容设定和法律应用问题提出建议。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为介绍制度的相关概念、法律特征和强制性存废之争。第二章为我国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别从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责任保险市场的现状、现行赔偿方法之完善等角度分析了该制度已经具备了推行的条件。第三章为域外相关规定的考察和启示,分别从美国、欧盟、日本、我国台湾的制度设计出发,为我国具体条款的制定提供借鉴。第四章为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从立法体例、主体、基本原则、承保对象、经营范围等角度提出具体建议。第五章为法律应用,分别从保险金赔付、监管与救济等方面围绕展开。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是及时、有效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转移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经营风险。本文通过对该制度的相关内容设计和法律应用提出建议,以促进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健康发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是一项具有综合效益的制度,可以推动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业向一个新的高度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