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联营合同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以甲气体公司诉乙钢铁公司供气合同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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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进行一系列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确切的说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总方针后开始走上了历史舞台。其实联营在其他各个国家也存在,但仅仅以经济制度存在于各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我国是唯一将联营规定为了一种统一且独立的法律制度的国家,这是中国立法的独创。  纵观现行的《民法通则》已经实行了30年,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及合同制度的基本确立以及在中国加入WTO融入世界经济浪潮以后,我国的法律制度以及相关的法学理念正在将某些适合我国的先进国际法学理念适宜的融入其中。而联营制度产生于旧的体制中,现行联营的相关法律制度与当今公司法律制度以及合同法律制度已经有了明显的不适应。因此,通过对联营及其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厘清现有的法律制度,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及法律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用甲气体公司诉乙钢铁公司供气合同纠纷案为例,通过对该案争议焦点的辨析以及合同性质的解析,发掘联营合同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该制度在法律上是否应该继续存在进行探讨,若还需存在,联营法律制度应以何种方式存在于现在新兴的法律体系中。  本文主要由四部分组成:第一章对甲乙新建成套空分装置供气合同纠纷案做基本介绍并引出案件的争议焦点;第二章阐述联营的特征、联营合同的特征以及对本案合同性质的认定;第三章对联营相关法律条款的适用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第四章是本案引发的法律思考以及我国现行联营法律制度的存废问题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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