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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社会生产中最重要的物质资料,它所提供的给养决定了人类群体的存在和延续,因而对保护土地来说,其实就是保护我们自己,但土地无法满足庞大人口对土地近似无限的需求,这种需求越大,矛盾就会日益严重,对土地破坏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尤其是我国的改革开放进入新阶段后,对土地的流转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作了更加灵活的规定,目的在于加速我国土地的合法流转和开发,但非法占有农用地的情况也更加普遍,如果长此以往,恐将难以保证18亿亩的红线,面对这一违法现状,必须运用法律机制来规制和防控,实践中已经表明民事和行政手段略显脆弱,必须启动刑法惩治这种严重危害我国有限土地资源的行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刑法惩治破坏土地资源罪的重要个罪,它所发挥的作用将有效的对土地资源形成独特的呵护。文章的亮点主要体现在研究内容和研究角度两个方面。在研究内容方面,笔者注重对本罪客观方面的本质进行分析,而不是对其作简单介绍,从而得出本罪客观方面的本质在于破坏而不是非法占用;在研究角度方面,笔者着重从实证的角度出发,利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对本罪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使疑难问题在实证角度的分析下显得更加清楚,这样有利于加深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认识。本文将分为四章来说明我国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文章第一章通过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的概念、我国农用地面临的严峻形势以及我国农用地犯罪的立法沿革进行论述,能够比较清晰的认识我国现阶段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现状。在分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概念之前,对农用地的概念和与其相关的概念作了详细解读。文章第二章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构成进行逐一分析,在分析此罪犯罪构成过程当中,文章也结合了案例对本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进行了着重阐述,在客体方面,虽然有众多争议,但能正确反映本罪客体的还是国家对土地资源特别是对耕地保护的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上,笔者对本罪客观行为进行了总结,得出“非法占用”与“改变用途”是并列关系。文章第三章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司法认定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先是对本罪的犯罪对象进行认定,解决了裸岩石砾地是不是农用地的疑问,后又把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与相似罪进行了比较,随后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形态特别是未既遂形态进行了论述,得出了此罪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的区别,以便在量刑上区别对待。文章第四章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法缺陷进行了几点归纳并提出了立法建言,提出我国刑法应该增设破坏使用农用地罪,以便更好地保护我国有限的农用地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