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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正式在我国颁布实施了,这次刑法修正案从它的产生之始就伴随着不少争议,尤其是涉及刑法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关于“老年人”宽宥的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立法者认为这是我国司法文明化进步的一种表现,是几千年来中华传统优秀伦理的延续,彰显了政府和社会对于老年人的关怀,是贯彻党“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总发展要求的一种体现。作者对立法者的这一观点并不认同,而觉得此项立法严重地违背了法律公平、公正的核心原则,背离了我国刑法的立法目的,而且可能会对人们起到负面的导向作用,为今后的司法实践留下后患,同时也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会破坏国家和政府的公信力。所以本文从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历史习惯、法理依据、实践操作等方面对此项规定的合理性进行论证,认为虽然此立法看似切合世界法治发展的趋势,实则属于明显的超前立法。本文针对此问题提出了部分解决方案,希望可以启示社会。同时作者力求避免进入先入为主的思维模式,从而实现自身证据的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