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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是行政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课题。综观世界各国,都对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不同程度的认可和研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对行政诉讼第三人进行了规定。但随着诉讼实践的深入,第三人问题变得日益复杂,我国现有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在立法上条文笼统,可操作性差,司法实践中处理混乱,有必要对行政诉讼第三人问题进行研究。笔者从基本理论入手,讨论了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由来、历史发展、基本概念和特征,以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通过比较域外的如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资格条件、法律地位和权利保障,借鉴域外经验,力图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提出一系列完善的建议。本文通过以上的论证,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作一粗浅的认识,希望能对该制度的完善尽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