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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我国自古以来就拥有源远流长的酒文化。婚嫁丧葬离不开酒、亲朋好友相聚离不开酒,时至今日,市场经济形势下的经济交易与酒之间更是存在密切关系。饮酒文化发展过程中彰显了我国以酒为乐的社会交往范式,但同时极易导致损害的发生。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因饮酒导致的损害日益增多,侵权案件数量逐年攀升,而目前无论是司法界还是理论界对因共同饮酒行为造成的责任承担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这对我们的司法实践造成极大的困扰。人们之间的交往通过饮酒行为得以存续,在饮酒氛围中感受自由随意,作为一种交往方式,很难将其诉诸法律框架内进行评价。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常常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辨别因共同饮酒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究竟是法律层面的问题,还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往往会造成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出现“同案不同判”,大大降低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鉴于以上,本文通过对共同饮酒案件进行类型化分析,发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判决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问题提出的基础上,引出了对共同饮酒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构成要件、责任承担以及免责事由的详细论述。理论基础有:过错责任理论、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公平责任原则理论。构成要件有包括:一般过错责任下的构成要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下的构成要件、公平责任原则下的构成要件。本文对构成要件并没有泛泛地罗列,而是针对目前存在争议的疑难问题,进行有了价值的探析。责任承担部分的内容有:共同饮酒行为性质确定:从情谊行为到侵权行为、共同饮酒应界定为过失的共同侵权行为等方面进行了相关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相关主体的责任承担范围及方式、大小等进行了探讨。并认为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过错、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最后,本文针对存在的问题,在理论基础、构成要件、责任承担以及免责事由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共同饮酒责任承担责任认定如何完善的建议,以期为我国共同饮酒责任承担制度做出一些分析和探讨。主要内容包括:细化共同饮酒相关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由酒精饮料提供者承担一定的责任(包括饮酒场所、酒吧、娱乐场所等对责任的承担)、明确共同饮酒引发损害的赔偿比例,并就在实践中的认定类型及相应标准提出一些拙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