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背景下的农地流转对农户农业投资行为影响研究

来源 :南京农业大学 | 被引量 : 2次 | 上传用户:baijiank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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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收入不再是农户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在农业劳动力向非农部门转移的同时,农地之于农户而言,势必要完成由社会保障功能为主到追求经济价值为目的的功能转变。那么在现阶段中国特殊的农地产权制度背景下,薄弱模糊、权能受限的农地产权使得农地在生产要素市场上的表现仍旧不佳。在农业劳动力大量流入非农部门的现实背景下,农地转出、兼业化及抛荒成为配置农地资源的可选途径。但我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其土地。”对于大多数希望保有农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而言,法律限制排除了农地闲置抛荒的可能,迫使其选择农地转出或者兼业化。考虑到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和跨省(市)外出务工距离较远的现实制约,直接将农地转出相比兼业化而言更为经济。此时农地产权制度的薄弱使得农户无法提供权属清晰、表达规范的农地产权证明,市场化农地流转行为中较高的交易成本以及土地转入户侵占土地的可置信威胁迫使农户偏向将农地流转对象限定在亲戚或熟识朋友之间,此时农地流转更多的是出于产权安全而非经济效率考虑。对于在生活生产中需要资金的农户家庭而言,一方面薄弱模糊的农地产权使得农业生产经营的长期投资不足,收入增长乏力。另一方面,受现阶段相关法律限制,农地未能充当有效抵押品,农户家庭仍然面临来自农村正规信贷市场的信贷配给。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家庭而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按人头均分的基本原则使得土地调整成为一种客观上的制度要求,加之农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不到位,产权模糊、“四至不清”使得地权不稳定、不完整的情况仍然存在。此时经营主体偏向于便于收回的短期生产投资行为,缺乏对农地的保护性农业长期投资激励,加速退化的耕地资源使农业增长难以为继。为解决上述问题,中国政府自2009年起开始了新一轮旨在“还能赋权”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其中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在2013年起在5年时间内在全国范围完成农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有的研究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无论是从研究视角,还是从经验分析的技术方面来看,仍然存在以下不足:一是,缺乏以我国当前正在实施的农地确权政策为对象的研究,现有文献来看,还没有建立起契合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农户家庭的农村信贷市场参与、农地流转市场参与以及农业长期投资行为的理论分析框架和实证分析体系,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影响农户家庭的农村信贷市场参与、农地流转市场参与以及农业长期投资行为作用机制以及这种影响是否存在异质性仍有待明晰;二是,对农地确权与农民生产行为研究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整体性研究;三是,国外研究以定量分析居多,而国内在研究方法和技术层面仍以政策分析和定性研究为主,现有文献主要集中于定性分析和对局部试点地区的案例分析,没有能够利用大样本的调查数据和计量模型准确评估农地抵押制度改革的信贷市场效应,并且困扰这一研究题目的内生性和样本选择偏差等问题仍未得到很好地解决。因此,本研究拟改进该领域现有的理论框架和经验分析技术。农地确权这一渐进式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为我们构建“准自然实验”框架研究农地确权的政策效应提供了良好的研究平台。本文以农业部固定观察点2010-2015年的农户数据为基础,结合搭载问卷调查获取农地确权、农地流转市场参与、农村正规信贷市场信息以及农业长期投资信息,利用双重差分法考察农地确权的政策效应。结论显示,现阶段农地确权对农户的要素配置及生产经营行为已经表现出一定的正向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在农业劳动力大量外流的现实背景下,薄弱的农地产权迫使农户以诸如亲友流转、零租金等非市场化行为维持地权稳定,实证结果显示,以转出方来看,农地确权有利于拓宽农地流转市场的交易边界,促使农地向企业、合作社等更具效率的农业经营主体转出,同时降低农地在亲友间流转,即农地确权显著改变了农地流转市场的参与结构,但对总体农地转出的概率和面积的影响并不显著。进一步地,农地确权显著提高了农地的有偿转出比例和签订合同比例,但对流转期限并无影响。以转入方来看,农地确权显著降低了作为村集体内部成员的农户家庭的转入农地概率与面积,但对农地经营期限并无影响。薄弱模糊的农地产权迫使农户在进行农地转出时更多考虑的是农地产权的稳定安全而非诸如租金、经营效率等其他因素,从而倒逼农户将土地以非市场化行为流转给亲友而非更具经营效率的新型农业主体,这与政府促进农地流转,实现适度规模化经营的政策目标相悖。通过农地确权登记颁证等赋予农地产权以清晰稳定的规范法律表达,能够有效提高农地流转的市场化、规范化程度。因此未来应继续未来应在深化推进农地确权的同时,要做到相关配套制度实施的建设。二、现阶段农地确权对农户正规信贷市场参与的影响较为有限。就本文结论来看,农地确权对农户正规信贷市场的参与集中在促进农户名义正规信贷需求。进一步地,农地现阶段由于法律限制仍然未能充当有效抵押品,原先具有名义信贷需求农户所面临的抵押担保品等要求仍然无法满足,较高的交易成本以及复杂的借贷申请程序仍然存在,因此农地确权并未表现出对农户正规信贷获得的显著积极影响。最后,本章考察了农地确权对转入户正规信贷市场参与的影响。实证结果显示,由于受到较短农地流转期限短的制约,农地确权对转入户的名义正规信贷需求、有效正规信贷需求以及正规信贷获得并无影响。在具有较长农地经营期限的转入户中,我们发现了农地确权对名义正规信贷需求的显著积极影响。农地确权作为农地相关信息标准化、正式化处理,赋予了权利主体相较之以前而言更加清晰稳定的产权预期,但若这种明晰的权利如果因为现行法律制约或是配套市场缺失等问题未能发挥其应有作用,那么农地权利的明晰化并不能切实有效缓解农村信贷约束问题。三、农地确权显著提高了农户的农业长期投资行为。实证结果显示,首先,现阶段农地确权显著提高了与特定地块相连的农业长期投资——农家肥投资。进一步地,农地确权对农家肥投资的影响在经历过土地调整的农户中更大,表现出一定异质性。其次,农户对自有农地的农家肥投资高于转入农地,这种不同农地产权状态间的农家肥投资强度差异会因农地确权进一步扩大。再有,农地确权对农地转入户的农家肥投资激励效应受到农地经营期限的显著影响。较长的农地经营期限有利农地转入户响应农地确权带来的地权稳定性提高,进而提高农家肥投资水平。最后,农地确权对于与特定地块不相连的农业长期投资——农业机械投资并无显著影响。根据在以上理论和实证研究基础之上,根据农地确权改革对农地流转、农村信贷市场和农业长期投资产生的效应及其作用机制和影响因素,借鉴其他国家农地产权制度安排的一般路径和经验,创新契合中国实际的农地产权制度,提出政府有效参与农地产权制度安排的方式以及创新政策实施机制和路径,为当前优化农地产权制度安排以及确权政策提出改进建议最终为提高农地要素配置提出进一步的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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