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经济越发展,生活越富裕,人们对自身的权利和保护就会越重视。与此同时,经营者规模日益庞大,与消费者之间的不平等地位日益显著,欺压消费者的可能性也在日益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通过以来历经两次修改,消费者权利体系日渐丰满。然而就何为消费者,依旧未做出明确定义,随着各种产业的发展,消费问题的急剧性增加,都需确定消费者所指代的群体范畴,确定消费者概念到底如何。本文正文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消费者保护概述”。要获知消费者概念如何,就要了解这个特定的法律称谓是从何而来,其原因何在。本部分通过对历史上消费者保护运动的描述,将消费者问题引出,并明确法律赋予其倾斜性保护的原因在于公平性,进而导出立法宗旨。消费者保护法的原则在于以公平为限度,给予消费者尽可能的照顾,其下的概念定义和制度设计都应秉承这一理念。第二部分是“消费者概念的建构初探”。以德国立法中消费者概念的构建为范式,将其概念构成分为行为主体和行为目的限制两部分。因为消费者的弱势,法律才给与了特殊关照,因而消费者的主体应限定于自然人。以营利为目的的风险投资行为,要秉持营利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而不被视为消费行为。消费者作为与经营者相对存在的范畴,应将任何类似经营者的个体排除在外。这些构成要件在中国同样适用,须按照自身情况和法律语言转化移植。第三部分是“消费者概念的建构再探讨”。权利人与权利享有人是一致的,在权利体系范畴之下,将消费者权利享有人与现实对接,将继受权益人、买假人纳入到消费者概念之内。对购买金融产品的行为进行类型化区分,将购买人做消费者与非消费者的区别,以明确消费者概念的边界。最后,本文认为,消费者的范围应被确定为个人,而且要将其中类似于经营者的部分排除在外,因而需要以相应的行为目的作为限定。在购买假货要求惩罚性赔偿、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作为购买方的行为人如果符合主体要件和目的要件,即可作为消费者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