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环境下寻衅滋事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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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在信息网络虚拟空间中出现了大量虚假信息,虚假信息借助信息网络迅速传播,其传播速度与广度超出了我们最初的预料,加之一般民众对专业问题的认知能力较差,对虚假信息辨别能力较低,部分虚假信息又通过熟人传播,一般民众的正常生产、生活极易受到虚假信息的影响,例如:日本福岛核电泄露引发的抢盐风波、山东过期疫苗致死致残等。现实生活中无孔不入的虚假信息,极大的影响了民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甚至部分虚假信息导致民众丧命,虚假信息已经严重侵害到民众的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为了遏制、清除信息网络领域的虚假信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以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虚假信息进行了明确的规制,将在信息网络中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纳入到寻衅滋事罪调整范围。该司法解释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辱骂、恐吓他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通过司法解释将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纳入到寻衅滋事罪中是一种突破,在打击传播虚假信息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信息网络虚拟环境中的虚假信息纳入到寻衅滋事罪的调整后范围是否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合宪性,在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较大的争论。同时,司法解释没有进一步区分就发生在信息网络中的辱骂、恐吓他人与发生在现实物理空间中的辱骂恐吓他人有何区别;信息网络环境下辱骂、恐吓他人是否存在其他恶劣的情形;信息网络虚拟环境是否存在公共秩序、公共秩序混乱的判断标准;信息网络环境下的所谓的公共秩序是否可以与现实公共秩序具有同等的保护价值;信息网络环境下寻衅滋事罪是否还需要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动机等诸多问题依旧争议不断。针对本罪适用准确、量刑适当等问题,本文通过五部分,对信息网络环境下寻衅滋事罪的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分析、研究。第一部分,引言。本部分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阐述本文研究信息网络环境下寻衅滋事罪法律适用的目的、意义,简述信息网络环境下寻衅滋事行为的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本部分还同时介绍了本文使用的研究方法与创新点。第二部分,信息网络环境下寻衅滋事罪概述。本部分介绍了寻衅滋事罪在信息网络环境下的发展过程,以求对该罪有历史性认识,通过分析该罪的的概念,介绍主要学者对寻衅滋事罪及信息网络环境下寻衅滋事罪适用的不用意见,分析信息网络环境下本罪发挥的实际作用,提出本罪适用于信息网络环境中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信息网络环境下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刑法对该罪的构成并未提出需要存在特殊的行为动机,但从该罪的历史沿革、现今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中来看,本罪在主观动机方面有着明确的要求,因此在信息网络环境下适用本罪时行为人也必须满足该罪对主观动机的要求,本部分通过分析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动机合理与否,通过案例分析本罪在信息网络环境下主观动机在实践中的认定并提出自己的看法。第四部分,信息网络环境下寻衅滋事罪客体方面的认定。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比较特殊,最高人民法院在信息网络环境下寻衅滋事罪解释中依旧将社会秩序与公共秩序共同纳入信息网络环境下寻衅滋事罪的保护范围,公共秩序与社会秩序在含义理解方面有些不同,同时这公共秩序与社会秩序在各自含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笔者通过分析公共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含义,把握司法解释对社会秩序与公共秩序的要求。第五部分,信息网络环境下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在刑事法学研究及刑事司法实践中,定罪一直是重中之重,相比之下对量刑的关注程度则明显偏低,现实中出现同罪不同刑的情况,本部分通过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及部分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对本罪量刑的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通过比较不同省份对该罪量刑不同探究其原因,就信息网络环境下该罪的量刑是否应当存在差异提出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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