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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范围内的环境恶化,环境问题越来越多地引起人们的关注。对环境进行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人类的共识。而在国际贸易领域,贸易成为诱发某些环境问题的根源,例如以贸易为手段的污染转移、资源掠夺等等,这使得贸易与环境相互交织。与此同时,一些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为保护环境而采取一些贸易上的措施,成为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贸易障碍,与自由贸易的基本原则相冲突。贸易行为与环境保护此消彼长,既相互联系、支持又相互矛盾、对立的复杂关系促使国际社会学术论坛和各国学术界纷纷从不同角度对它展开研究。原则上说,贸易自由化和环境保护之间并无根本的冲突,二者所追求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人类共同的福利和发展。但是,由于贸易自由化的无节制发展,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不适当地干预贸易行为,致使二者之间的矛盾发生并且日益严重。当前,二者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彼此冲突方面。我们不必回避这一矛盾和冲突,而应尽快地寻找出合理的路径和契合点加以解决。如何协调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不仅在处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关系的问题上意义重大,而且也是关系到人类发展的重要问题。
贸易与环境保护问题是在环境问题日益恶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趋势的背景发生的。全球生态环境恶化,如温室效应、臭氧层空洞、海洋污染、土地荒漠化、森林锐减、湿地退化、生物多样性破坏等灾难性的环境问题,促使人们环境意识不断增强,保护环境的呼声日益高涨。全球环境保护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这股“绿色浪潮”也不可避免的冲击着被称为当代经济发展重要推动力的国际贸易:国际和国内环境保护措施成为新的贸易壁垒;环保纠纷成为贸易摩擦的焦点;多边环境协议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增大。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纷繁复杂,彼此间既有积极影响,又有消极影响。国际贸易一方面能促进环保技术扩散。促进环保意识增强;但另一方面又会从规模、产品、结构等方面给环境保护带来负面影响。环境作为贸易正常进行的基础,一方面它能为贸易提供丰富的资源和能源,促进资源在各国间的优化配置,影响国际贸易的内容和方式,促进各国制定环保政策,减少并控制有害环境产品或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进出口;另一方面它又会影响国际贸易中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市场准入、经济结构,限制自由贸易的发展。
GATT/WTO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各个协议之中:《1994关贸总协定》、《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处理具体的贸易环境纠纷中,往往需要对这些规则进行解释适用。GATT在上个世纪中叶成立之初,极少遇到环境——贸易争端。但是,自从1982年加拿大——美国金枪鱼案发生以来,GATT相继受理了6件这类贸易争端。1995年GATT被WTO取代后,DSB(Dispute Settlement Board)受理的首例争端就是环境——贸易争端。全球性贸易组织越来越多地承受来自环境的压力。分析在各个阶段GATT/WTO对贸易环境争端的处理,我们可以发现,它经过了一个由对环境保护不重视到重视的发展历程。但是,GATT/WTO的处理方式仍然是以维护自由贸易为主。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在协调贸易与环境保护问题方面有着比较成功的经验。在欧盟内部存在国际环境法、欧洲环境法和成员国环境法各层次和侧面。欧洲环境法在效力上高于成员国环境法。欧洲环境法对于成员国环境标准的规定以及环境政策与市场准入政策的协调都有一定的特殊性。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在成员国环境标准的制定、透明度问题、环境和健康争端的举证责任、争议机构的选择等方面都作了相关的规定。虽然欧盟和北美协调贸易与环境关系的手段不同。但都在贸易与环境之间建立了一种和谐的关系。欧盟对产品标准的协调,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协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矛盾都为WTO的完善提供了借鉴。在我国,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已经日益显现,并且给我国带来许多实际的贸易损失,使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处于被动的地位。协调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实现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WTO规则我国环境保护提出了新要求:要求我国建立市场经济环境法律体系;要求我国按照承诺有步骤地开放环保市场;要求我国建立公平的环保竞争机制;要求我国健全地方政府环境行政责任追究机制。要促进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我们可以通过采取以下策略: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建立贸易与环境综合管理决策机制;研究与掌握国际环保法规,建立标准信息系统;制定绿色产业发展策略;建立清洁生产机制;建立国外技术壁垒的预警机制;加强国际立法合作等。并对我国宪法、对外贸易法、环境保护法应做出的调整。针对宪法的特点,可以在宪法中增加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的内容,在宪法第26条中增加“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相关内容。针对对外贸易法中存在的问题,作出如下修改:第一,将促进对外贸易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机制作为“对外贸易促进”一章中的重要内容之一;第二,对涉及国内环境保护的相关进出口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第三,在“法律责任”这一章中,增加对违反环保条款的处罚规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立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我国的环境立法尚需进一步完善:从法律上进一步完善环境标志制度;积极推行和实施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国际标准;依法办事,强化贸易环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