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服务中心在我国是由地市一级政府自下而上的、自发改革兴起的新生事物,作为我国各地政府改革实践服务行政的一个突破口,在当下已然在各地以一个新型行政机构的面貌存在多年,并且在推动政府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维护政府服务公众的良好形象方面发挥出了巨大的积极作用,并积累了相当的适应我国国情的建设经验。在各地实践大胆探索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当中,其法律制度建设的缺失,尤其是组织法制建设的缺失已成为制约中心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发展最大的障碍,成为激发行政服务中心在更好地服务公众职能发挥上最根本的影响因素,产生了诸多如对行政服务中心形不成统一认识、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以及在实际运行中因窗口设置不合理、职责授权不明确、人员管理不规范、行政效能不高和对外主体资格不明确等所导致的与现行制度不能有效衔接的问题。从这些问题对行政服务中心未来发展所产生的不利影响的角度出发,对中心进行组织法制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了。
各界学者就行政服务中心现行的组织类型和制度建设的研究已有了相当的成果,结合这些研究成果和我国现行的中心建设的实际情况,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中心建设的组织类型及制度从组织法的角度给以综合的分析与评价,从而在更合理地构筑我国行政服务中心未来在组织形式上向我们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其后,在整合其他学者观点的基础上,适当加入合理创新式构想和科学论证,提出针对行政服务中心面对的诸多法律问题及发展困境的一个综合解决方案,我们期待以此为突破口去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组织法律制度的固化理论与实践。
我们所构想的服务中心的运行模式毕竟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在根除传统行政审批制度的弊端上困难仍然很大,加上关于构想模式中可以预见到的问题,必定会影响所构想的行政服务中心模式的顺利实施。因此,在改革的道路上,注重运用制度和法律的规范化手段去逐步地固化各地行政服务中心在实践中符合构想模式创新的运行机制这一策略将十分重要,以此来保证行政服务中心这种新型的政府服务方式的长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