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有关雇佣犯罪的记载,古今中外,史不绝书。在当今社会,雇佣性质的犯罪仍呈高发态势,频频见诸于报端。国内外立法上几乎找不到关于雇佣犯罪概念的明确规定,中西方刑法学者们对雇佣犯罪领域相关问题的理解,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甚至连雇佣犯罪的概念、特征、性质等基本问题都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我国对雇佣犯罪的研究起步较晚,所以研究成果不多,甚至可以说非常贫乏,而有关雇佣犯罪的停止形态和实行过限的研究成果更是凤毛麟角。国内刑法学者对雇佣犯罪的研究,大多以共同犯罪理论为基础,就案论案,缺乏系统深入的法理探究,研究方法简单粗放,研究内容过于分散,研究范围多有重合之处。立法上的缺失和资料的匮乏给理论研究造成很大障碍,而这种障碍又导致理论上的纷争,最终导致司法适用的无所适从。笔者拟打破以往国内学者对雇佣犯罪的研究多局限于雇佣犯罪的认识错误等老生常谈的问题的僵局,通过比较研究、举例论证和逻辑思辨等方法,从雇佣犯罪的基本范畴入手,深入剖析雇佣犯罪的停止形态和实行过限等问题,以期裨益于司法实践,为其提供较为科学的理论指导。雇佣犯罪并非一种独立的犯罪,而只是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具有雇佣性质的一类犯罪的概括。所谓雇佣犯罪,是指雇主以提供一定利益为对价,要求受雇人单独实施或与其共同实施特定犯罪的犯罪类型。雇佣犯罪具有暴力性、隐蔽性、对价性等特点。需要注意的是,雇主提供给受雇人的对价,并不限于金钱,还包括财产性利益和能够满足受雇人一切需要的非财产性利益。雇佣犯罪的特征包括行为人特征、行为特征、罪过特征、法益特征等四个方面。雇佣犯罪大多由直接故意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由间接故意构成。雇佣犯罪大多由作为方式构成,也存在由不作为方式构成的可能。雇佣犯罪并非都构成共同犯罪,在间接正犯的场合,不成立共同犯罪。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雇佣犯罪分为不同的种类,其中,纯正的雇佣犯罪和不纯正的雇佣犯罪的分类,最具有研究价值,它以雇主是否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为标准,为雇佣犯罪的许多疑难问题都提供了研究的切入口。雇佣犯罪的停止形态包括其犯罪的既遂形态、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雇佣犯罪中受雇人的实行过限之认定是司法适用中的难点,对于追究雇佣犯罪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根据雇主对受雇人所授意犯罪内容的明确与否,可将雇佣犯罪的实行过限分为明确授意型的实行过限和概括授意型的实行过限。进而根据雇主不同方面的授意内容对上述两类进行细分和具体的研讨,以方便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刑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