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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的安全性都是各国政府和消费者关注的重点问题,若不幸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甚至会引起一定范围的社会动荡。在我国,食品安全这个话题并不轻松,近年来的食品安全事故暴露了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漏洞。本文在解释食品和食品安全的涵义的基础上,对中美两国的食品安全立法、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和食品安全召回制度进行对比。全文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为概念界定,这部分对食品、食品安全、监管和监管制度的涵义进行了阐述,并对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区分。  第二部分对中美两国立法现状进行了研究,重点是介绍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法律法规,并归纳了中美立法的相同点,比较了中美立法的不同点,在此基础上,借鉴美国立法的先进之处对我国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第三部分对中美两国的监管主体构成和职能进行了介绍,并归纳了中美两国监管主体的相同点,比较了中美两国监管主体的不同点,并在此基础上借鉴美国监管主体构成和职能划分的先进之处对我国监管主体的完善提出建议。  第四部分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补救措施——食品召回制度进行了研究,同样是先对两国的食品召回制度进行介绍,并归纳了中美两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相同点,比较了中美两国食品召回制度的不同点,并在此基础上借鉴美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先进之处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