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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日益严重。因此,整个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环境问题。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对环境资源的要求增多,环境问题日益凸显。面对这种环境困局,我国从国家到公众都开始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积极寻求诉讼手段制止对环境的破坏。司法实践中,在众多诉讼手段里,最具代表性的是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我国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探索,目前,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但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分歧和问题需要我们研究予以解决,以促进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由于起初阶段缺乏相关法律规定,我国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建立环保法庭或环保合议庭的形式,开展了有效的司法实践。在此基础上我国修订法律、制订司法解释,完善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其次对我国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一是对法律规定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规定进行解读,对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分歧和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二是在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上,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分析,对因此导致的实施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法。三是针对诉讼费用规定中一些模糊表述在实施中产生的适用难题,结合实践提出了具体建议。四是对审理程序中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包括尽快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机关的具体范围,将检察机关纳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资格范围,鼓励和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以适应公益诉讼的要求,逐步赋予公民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接纳国际先进诉讼理念,明确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环境权理念,完善诉讼费用承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