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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大气污染为代表的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为应对日益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政府开始推行“煤改气”项目,并逐渐从工业领域扩展到民生领域,以期通过能源消费结构的转型来遏制大气污染的增长。而“煤改气”作为一项涉及范围广、涵盖面多的综合性项目,必然需要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行政主体甚至非行政主体的协调和参与。这样的协调,一方面可以缓解科层制的弊端、克服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障碍,进而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协调各方主体的职责,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有必要对“煤改气”项目参与主体之间的行政协调机制予以研究。与此同时,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已成为现代行政法的重要特征之一。面对这一发展,行政法应当转变传统对行政行为法和行政救济法的偏重,开始关注行政组织法,关注行政协调的组织形式。基于此,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重新提出“行政协调”的定义,将“行政协调”界定为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过程中为了使各行政部门的职能有效履行以及行政执法有效展开,而与其他行政主体或非行政主体进行沟通、协商和统筹安排,以实现共同目标的机制。此外,结合“煤改气”的实践,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将“煤改气”中的行政协调分为同级行政主体之间的横向行政协调、不同层级行政主体之间的纵向行政协调以及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之间的综合行政协调。通过研究可以发现,2017年“煤改气”工程未能顺利实施的原因是“煤改气”工程项目在治理过程中参与主体众多、涉及事项繁杂、全面协调困难,而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煤改气”中行政协调机制的构建问题。例如,在同级行政主体之间的横向协调机制中,协调方式的选择标准、协调机构的设立程序、协调机制的议事规则、协调决议的执行保障都存在缺失;在不同层级行政主体之间的纵向协调机制中,上下级行政主体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及其工作方案的合理性存在疑问、目标责任书履行的信息反馈机制和激励与约束机制尚不完善;在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之间的综合协调机制中,行政主体、供气企业、“煤改气”用户的定位和权责不清、协调形式尚未制度化、协调机制的保障机制存在缺失。因此,若要使行政协调机制能在“煤改气”中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功能,那么有必要为其设计一套更加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据此,完善“煤改气”中行政协调的法律机制,首先应当明确构建“煤改气”行政协调机制的行政合作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并在此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对不同类型的行政协调机制提出完善建议。具体而言,在横向行政协调机制中,应当完善协调方式选择的规范依据、明确协调机构的设立程序和协调机制的议事规则、完善对协调决议执行的保障机制;在纵向行政协调机制中,应当增强目标责任书及其工作方案的合理性审查、完善目标责任书履行的信息反馈机制和激励与约束机制;在综合行政协调机制中,理顺行政主体、供气企业、“煤改气”用户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各方主体的职权(权利)和职责(义务),建立政社合作的联席会议机制,构建综合行政协调的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