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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拉开序幕的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根据各国在公海活动的新特点和新情况,将原来列举的公海的四项自由扩大为六项,即: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备的自由;5、捕鱼自由;6、科学研究的自由。1由此可见,公海捕鱼自由位列国家所享有的六大公海自由之一。海洋资源,特别是海洋生物资源一直是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依照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的观点,公海的渔业资源是极其丰富的,国家拥有的公海捕鱼自由权应当不受任何限制。但随着人类科技学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人类捕鱼的方式和方法也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提高。但和渔业生产方式的急速膨胀相比,海洋渔业资源却面临不萎缩和消失的危险。这种现象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尤为明显,随着科技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力地推动了远洋渔业的发展,世界渔获量急剧增加,但是,一些主要的传统渔业资源出现了衰退现象。2由此,人们也开始慢慢认识到,海洋资源虽然是可供人类加以利用并会自己再生的,但也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近半个世纪以来,国际社会通过制定相关的公约、条约或协定等形式,对公海捕鱼自由原则进行了比较大的限制。本文将从公海捕鱼权的概念、特点和确立基础出发,以公海捕鱼自由权的历史变迁为线索,阐述公海捕鱼权的萌芽、确立和发展的过程,并将就现今公海捕鱼权与我国公海渔业法律制度做出评述,就今后我国渔业法律制度的发展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更大程度的发展和保护好我国的海洋资源。本文除了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对公海捕鱼自由权做一个概述,包括简要介绍公海与公海渔业的情况,公海捕鱼权的概念、内容和特点,公海捕鱼自由权的形成和发展以及该权利的确立基础。第二章是对公海捕鱼权在之后所受到的限制进行了分析和论述。主要围绕相关的国际法律文件展开论述,特别是公海四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Sea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等,通过分析有关公约、条约和协定,阐述公海捕鱼权的确立和受到的限制。第三章主要谈国际合作对公海捕鱼自由权的影响,特别是通过分析全球性渔业组织和区域性渔业组织的性质和不同职能来展现公海捕鱼权的新发展和相关渔业组织对公海捕鱼权的影响。第四章主要写公海捕鱼制度与我国立法的完善,主要通过论述我国公海渔业制度的相关立法和实践,体现我国相关立法的不足之处和今后发展的方向,从而更好的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建设以及更好保护我国远洋的资源。笔者通过结语对全文的观点进行归纳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