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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旨在提高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自其诞生之时便与“垄断”产生了互为依存之关系。在市场经济中,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两者之间既存在着目标上的一致性,又存在着实施过程的冲突性。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它既能根据法律规定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同时也存在被权利人滥用的风险,并且这种滥用往往让权利人在市场竞争排斥、限制竞争从而获得垄断性的利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很多外国企业利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环境不健全的情况,通过搭售、拒绝许可、价格歧视、超高定价等不当手段,通过其拥有的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受让方和第三方在技术许可使用、技术转让等领域的只有竞争地位,严重的危害到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以及产业升级,同时也损害市场相对主体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但是,《反垄断法》出台较晚,针对知识产权的规定仅有第55条,少之甚少,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执法指南虽已经研究到第五稿,但是正式出台的时间还不明晰。笔者在本文中通过对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及相关要素的分析和界定,以及对于如何进行反垄断规制内容的研究,希望能够精细化我国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执法,通过学习和借鉴国际立法和司法实践,为中国的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规制提出少许的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五章展开:第一章通过对于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以及我国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来介绍我国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制的现状;第二章着重介绍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形成的原因以及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希望通过这两方面的介绍能够给本文的分析奠定理论基础;第三章通过对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知识产权反垄断领域规制立法以及规制实践的简要介绍,给我国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制予以参考;第四章将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制和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进行比较,明确市场支配地位与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区别与联系;第五章从立法方式、相关市场界定、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认定标准以及制定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指南建议等方面对我国立法规制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