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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政党法制?政党法制就是要将政党的活动纳入法律的轨道,无论是政党的内部行为还是政党的外部活动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和调整,从而实现政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目的,促使政党担任好民主政治推动者和捍卫者这个角色。笔者认为,政党法制是指作为民主政治必要条件和重要内容的政党制度法治化的状态及其过程。 从世界各国的政党实践来看,政党是由一部分人而非全体国民组成的,是为了自己集团、阶层、阶级的利益而存在的,是围绕着政治权力而进行活动的,是以一种和平方式存续的稳定性的政治结社组织。政党构成人类自由民主宪政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党的产生、存在和发展都是以民主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的。因此,政党是指在民主社会或在建设民主政治过程中的社会,一部分人因相同或类似的政治倾向、思想信念或利益要求,而结合或加入在一起致力于议政、参政和执政的具有联盟性质的政治组织。 政党法制应当明确确认政党的宪法地位、功能和作用,在此基础上遵循政党民主、政党自由、政党平等、政党自律、合法反对五大基本原则。政党法制的基本原则总揽一切,贯彻于政党法制建设的方方面面,是政党法制建设的核心和灵魂。这些原则层层递进,相互配合,构成了政党法制和政党政治的原则体系,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反映了人类社会的比较先进的政治文化或政治文明,体现了人类社会的一系列进步价值。 政党法制的实质法律规范主要在政党对内部事务管理上依法自律和对外部活动依法进行两个方面展开,除此之外,对政党的地位、作用、设立、中止和终止也要作出明确的规定。政党对内部事务依法自律主要是依靠政党基本法律调整和规制,表现为政党制定章程、纲领、政策和内部组织的设计、内部活动的组织、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经费的筹集和运用不得违法宪法和法律,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妨碍党员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了防止公共权力的腐败,各国大都逐步制定了相关法律,将政党经费纳入法制轨道,对政党的经费及其来源加以严格规定。在政党经费的来源构成上,尽管在各国和各党之间存在着各种差异,但主要可分为四类资金:党费收入、党产收入、政治捐款收入、国家财政资助收入。 通过对各国有关政党外部活动的法律进行比较,笔者认识到:(一)选举是政党实现其功能的主要渠道,选举权的普及推动着政党的发展,选举制度对政党制度有重要影响。(二)议会是政党角逐的主要场所,议会的运作离不开政党,选民利益、国家利益高于政党利益。(三)执政是政党活动的核心目标,无论是执政党还是在野党,都是民主宪政体制下的合法政党,在宪政体制内通过法律程序运作对国家行政大权的争夺和控制。(四)司法机构和司法官员在党派之间恪守“中立”,法官必须在保持政治中立原则基础上处理政治案件,依法断案。西方各民主宪政国家将司法领域设立为政党活动的禁区。换句话说,不允许政党进入司法领域活动,不允许法官加入党派或从事政党活动,以防法官受到党派偏见的影响。(五)西方国家普遍实行军队国家化,政党不得建立和直接控制武装力量。在实行军队国家化的西方国家,军队保持政治中立,不为任何一派政治势力所私自使用,军队不能干预政治,政治势力或政党也不得干预军事武装活动,不得建立军事武装力量,不得深入军队开展政党活动。(六)媒体是民主宪政体制的第四种权力,媒体对政党理念的宣传和支持,对政党领导人风格和形象的包装和介绍,对政党政治的发展和走向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导向作用。在政党法制的国家,为确保自由、民主、法治的基本秩序,政党在法律面前平等获得了社会的普遍尊重。 纵观各国宪法和法律,政党不仅享有许多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许多义务,遵行法律关于政党义务和活动的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这些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政党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改变宪法基本原则。(二)政党活动不得宣传法西斯主义和极权主义,不得从事与其有关的活动。(三)政党活动不得带有民族、宗教、意识形态、暴力色彩。(四)政党活动不得延伸到企业、学校、机关、司法、新闻、军队等单位内部。(五)法官、检察官、警察、军人、公务员、外国人、无国籍人等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士不得加入政党或从事政党活动。(六)政党不得以某些特定的名称作为自身的名称。根据各国的政党管理体制,政党的行为构成违宪,无论是政党的内部行为还是政党的外部活动,既要接受行政审查,也要接受司法审查,最终要接受司法的裁断和考量。从立法规定和司法审判实践来看,对政党活动的司法审查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看政党行为是否违反宪法基本原则,企图侵害或破坏自由民主法治的宪政秩序,二是看是否危害国家利益,破坏领土完整、国家主权与公共安全。 政党法制不仅要求政党的成立和活动要依法而行,而且要求政党违法得到行政监控和司法审查的及时矫正,使政党活动的暂停和终止、政党组织的解散和取缔都有法可依、有轨可循,从而全面实现对政党的法律控制。 对政党组织的解散,是一种比较稳定轻缓的政党活动终止方式,也是政党活动终止的常规方式,由政党组织自我成立清算委员会,在一定期限内,主动停止活动、解散组织机构、遣散政党成员,整理、封存、移交文件和档案,清算、处理、移交政党财产,上交政党登记证书和印鉴,办理政党组织注销登记,公告政党活动终止和政党组织解散。根据解散的原因,对政党组织的解散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强制解散又分为行政解散和司法解散。对政党组织的取缔,是一种非常激烈的政党活动终止方式,是在特定时期或突发状态下采取的政党活动终止方式,政治性非常明显。取缔,是在政党的目的、宗旨、行为严重违反宪法、政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严重破坏了自由民主法治的宪政秩序,由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彻底地消灭政党组织、终止政党活动。对政党组织的取缔,意味着立即采取行动,永久性地消灭政党组织起及其机构,禁止建立替代性组织,同时往往附带没收财产,其结果是发布取缔公告,查封政党机关及其一切财产,清理、封存、收缴、毁灭政党印鉴、政党登记证书及一切文书和档案。根据作出取缔政党决定的机关不同,对政党组织的取缔分为立法取缔、行政取缔和司法取缔。 当代中国政党制度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这一政党制度框架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民主党派合作,中国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参政,形成了和谐的多党合作政治格局。回顾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我国在政党制度法制化方面作出了一定努力,在立法上正在探索如何建设中国特色政党制度。我国宪法对社会制度和政党制度进行了规定和确认,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各民主党派在爱国统一战线中的身份。《选举法》《代表法》《国防法》《工会法》《教育法》等普通法律中有关政党的条款丰富了我国政党制度法制化的内容。另外,我国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关于中国政党制度形成了一系列宪法惯例,这些宪法惯例也是我国政党制度法制化的重要体现。毋庸置疑的是,当代中国政党制度的内容不断丰富和升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章》、各民主党派的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有关多党合作和统一战线的一系列文件(如中共中央1989年第14号文件和中共中央2005年第5号文件)为我国政党制度法制化积累了丰富的理论素材和实践经验,为当代中国政党制度进一步法制化做好了积极准备。 当代中国政党制度还需要在法制化的道路上走很长的一段路,中国又没有建设民主宪政和政党法制的具体经验。为此,中国必须向世界各国学习,在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吸取各先进文明国家政党法制的经验和做法。外国在政党法制道路上所实施的政党法律原则、政党法律形式、政党内部行为规范和外部活动规则、政党违宪违法的司法审查等都能给予中国许多启示,对当代中国政党制度法制化提供有益的借鉴。笔者认为,在中国建设政党法制首先得解决依法治党问题,依法治党包括依法执政和依法参政,要求政党执政和参政既要有实体合法性,也要有程序合法性。依法治党也要解决好国法与党规的效力级次问题。国法与党规的效力问题是国家和政党关系中的核心问题。这个问题直接涉及到党内民主是否足以保护政党成员作为公民身份时的公民权利问题,比如,政党成员在接受党内纪检部门审查时是否有人身自由、人身安全的基本保障,纪检部门的权限是否与司法部门的权限相互冲突和抵消,等等。国法在一切领域具有效力,党规在政党内部具有拘束力,但是,党规不得与国法相抵触,与国法抵触的党规不具有效力,应当接受司法审查予以撤销。公民身份相对于政党成员的身份具有优先性和永恒性。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从本国国情出发,借鉴德国和俄罗斯的经验,采用专门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即专门设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负责的宪法法院,负责对一切违宪案件的审查、审理和裁判工作。无论是执政党的行为还是参政党的行为,只要违宪,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可以向宪法法院提出宪法诉讼,要求对政党的违宪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由此保证执政党的行为和参政党的行为以宪法为依据,以人民利益为依归。我国多党合作政党制度实现法制化需要注意到中国国情和各政党的特点,应当进一步探索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内容、方法。我国没有条件马上制定专门的《政党法》,根据目前的条件可以先制定《参政党法》,适时修改宪法,提高政协在宪法中的地位,赋予政协诸如法律案复议权等更大的职能,实现政协国家机关化。另外,应当对选举法、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等法律进行修改,全面推进当代中国政党制度法制化的工作,更好地体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保各民主党派能够履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能,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政党制度创造更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