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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业银行诞生之日起,信用风险就成为商业银行最古老,同时也是最主要的风险之一,其广泛存在更是现代金融的重要特征,是导致银行资产质量下降、出现流动性危机的主要根源,也是导致区域性乃至全球性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之一。加强信用风险法律监管是关系到银行长期、健康发展的关键,也是理论界一项永恒的课题。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于2004年6月26日正式公布了新资本协议,它是当今国际银行业风险监管的范本,将对我国乃至世界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法律监管产生深远的影响。
笔者认为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法律监管主要有信用评级、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三种主要手段,并提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法律监管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分析认为我国商业银行存在信用评级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和信息披露存在漏洞三个问题,最后提出通过改革信用评级、加强内部控制和扩大信息披露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法律监管制度。
本文首先介绍了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及信用风险监管的基础理论。这部分介绍了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概念和特征,并介绍了信用风险法律监管的原则和主要手段。然后考察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规定,介绍了它的三大支柱一最低资本金,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并分析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对我国的消极影响。然后分别从信用评级,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三个方面考察了美国,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法律监管制度,并期望对我国有所启示。文章最后了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法律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革信用评级,加强内部控制和扩大信息披露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