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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正处于国民经济总量不断上升的飞速发展时期,然而,在取得发展成果的同时,环境恶化问题愈演愈烈,人民也越来越关注到生存环境的恶化给我们带来的影响,但生活中发生的环境纠纷尤其是与政府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纠纷大多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第十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全国推行依法治国方略,注重环境保护,在司法改革中努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的改革,比如在环境污染具有代表性的区域进行试点,探索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这一司法救济手段。我国行政法的传统原告资格理论限制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发展,只有选择了合适的原告,才可以顺利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本文将在学习借鉴了域外环保NGO提起诉讼的经验之后,分析中国当前环保NGO面临的困境与出路,以及社会团体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设想。并依据新《行政诉讼法》,分析对环保NGO提起诉讼的要求。本文采用了历史分析法、实证研究法、比较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并作出如下构思:首先,释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并讨论其与传统行政诉讼的区别和关联,分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所面临的困境。其次,总结我国环保NGO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现状,包括国内学者对于环保NGO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态度,原告资格的法律内涵和性质,以及关于原告资格的立法现状。并同时梳理在司法实践中环保NGO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分析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和第三人的案件判决结果与理由,阐述我国环保NGO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受到制约的原因。并简要介绍美国公民诉讼和德国团体诉讼中对于环保NGO提起诉讼的规定。再次,对我国环保NGO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做出阐述。最后,提出我国环保环保NGO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构想,从公益和法理的基础上分析其诉讼权利基础,并着重阐述环保NGO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所应当具备的诉讼资格和起诉要件,探索一种合理的环保NGO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