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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发回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于发回重审制度,世界上许多国家并没有相关的专门法律规定。但毋须讳言的是,我国的发回重审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最为突出的表现之一就是有明显的重实体而轻程序的倾向。由于重实体而轻程序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很多程序方面的权利根本没有可实现的途径,程序选择权仅仅成了“摆设”。目前,我国的发回重审制度还不健全,发回重审制度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加之法律对于发回事由的规定也不够明晰,只是简单强调审判权为本位,这就容易滋生二审法院法官滥用发回重审权的现象。因此,笔者本着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的态度,以明确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为出发点,以完善发回重审制度的事由、范围和标准的相关规定为主要内容,从司法机关内部的司法实践到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等多方面对发回重审制度进行完善,以期实现司法的效率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