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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工伤事故的发生率一直居高不下,其中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损害是工伤事故频发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在发生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事故后,对于第三人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适用关系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问题有着较大的争议,存在适用兼得模式、补充模式、选择模式、替代模式以及混合模式的观点。司法实践中对于此问题的处理也不一致,存在着适用兼得模式、补充模式和混合模式的不同处理方式。于此同时,此类工伤案件中还存在工伤保险赔付和商业保险赔付竞合的问题,关于商业保险对工伤保险是否具有补充性的问题,理论界多数持肯定态度,而司法实践中多数则持否定态度。这些问题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发展。何某与某街道办事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是典型的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赔偿案件,通过对此案的分析,引出两个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一,劳动者在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赔偿案件中能否获得双重赔偿的争议。对于此争议焦点的分析,笔者从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两种制度法律价值和功能、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标准等方面着手分析,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整理和案例的类型化分析,最终得出对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适宜适用混合模式处理的结论。争议焦点二:关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商业保险定性争议。笔者从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着手分析,并对司法实践中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方式进行研讨,最终得出应肯定商业保险对工伤保险具有补充性的结论。结合案例,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期望通过完善相关立法来保护和平衡劳动者在第三人引发的工伤事故中的求偿的权益,并建立和发展商业保险补充工伤保险的机制,分担社会风险,促进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这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