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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环境责任体系下,生产者只负责产品生产,销售者只负责产品流通,消费者使用产品并将废弃后的产品抛入环境,政府管理部门负责废弃物的最终处置,产品生命周期的各相关主体都不需要为产品各阶段的环境影响承担责任。这种环境责任体系与当前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推进循环经济的社会目标不相适应。
21世纪中国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实现需要构建新的环境责任体系——延伸性生产者责任体系,该责任体系的作用是促进生产者从产品的生命周期着眼,改进产品的设计和生产工艺,重新组织其营销方式,使产品在消费后更容易被循环再生利用。
本文通过理论模型比较了理想的市场条件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引入前后生产者、消费者、回收者的市场行为变化和社会福利情况。理论分析表明,理想条件下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好处在于修复了再生回收市场的价值链,从而使社会福利提高,但如果生产者不改变非物质投入,则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后,生产者的私人利润会减少,生产者不会自发承担延伸性的责任,因此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推进需要制度化。此外,产业内部的生产者垄断、回收者垄断、高额监管成本和交易成本等现实问题会使得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实施无法实现决策者预期的鼓励绿色产品设计,鼓励减少初级原材料使用,鼓励减少废弃物产生等政策目标,甚至产生打击先进,鼓励落后的效果。
在当前中国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如何引入EPR理念,通过何种制度路径构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体系,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具有现实紧迫性和政策意义。本文认为,影响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绩效的主要因素是地方性市场分割、“散、小、低”生产力的广泛存在和大众消费模式低端化。在设计我国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体系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对制度绩效的影响。本文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实施对象选择、政策目标设定、各利益主体责任边界确定、法制建设、市场和价格体系重构等层面分析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并探讨了在责任体系重构的过程中,政府应当扮演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