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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法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规定还不够完善、有些规定还不够明确,导致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逐渐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呈现增长趋势,并越来越多地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大讨论。其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否应该包含“用于生产经营目的的借贷问题”仍然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导致民间借贷易演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近些年新兴起来的互联网众筹行为,在法条严格规范下债权众筹发起人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界限模糊不清,这就导致互联网众筹的一些行为也极易演变为非法集资行为。因此,正确区分民间借贷、互联网众筹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将不仅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为民间借贷、互联网众筹的发展留出适当的空间,本文既是对此问题进行的探讨。首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设立目的是为了保护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而现在由于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在超过合法借贷的范围出现很多危害我国金融秩序的行为,这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的意义。其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是一些异化的民间借贷行为和互联网众筹行为入罪的标准,因此要明确本罪的标准。最后,我国民间借贷和互联网众筹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虽然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金融的不足,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导致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界限不清晰。在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详细界定后对其界限进行分析。在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界限认定中,主观目的和危害结果是关键因素,并建议,面对目前中国的金融体制的现实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困境,在刑法的谦抑原则下,只要是符合贷款利率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合法的范围内,且借贷资金的目的用于基本的生产经营的民间借贷行为都不应认定为犯罪,符合这个条件的民间借贷受《民法》,《合同法》规制。在与互联网众筹与本罪的界定中,建议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界定为实施经营资本和货币的行为,并在涉及互联网众筹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提高相应的入罪门槛,以给互联网众筹发展的合适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