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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我国短时期内不会废除死刑,在我们这个有着“杀人偿命”浓厚报应心理的国度里,作为最古老的自然和多发犯罪形式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废除就会更加遥远。在司法实践千差万别的故意杀人案件中什么情况下该判处死刑,什么情况下该判处死缓,即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如何适用,能不能确立一个死刑适用的最低标准以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这都是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因此,本文以“李昌奎案”为视角并结合常见的刑罚裁量情节,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首部分对“李昌奎案”案情进行了详述并引出案件理论争议的焦点,接着分四部分对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基础、标准、死缓的适用及本案死刑适用的争议焦点进行了明晰。
第一部分:详述了“李昌奎案”的案情及本案引发的理论争议的焦点。
第二部分:概述了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基础,从故意杀人罪的理论基础、社会基础、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了展开。
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最低标准。先是概述了死刑适用的标准,接着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在被告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生命且被害人无过错的情况下,才考虑对其适用死刑。
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作为死刑另一表现形式的死缓的性质、适用条件并结合具体案例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该判死刑却判死缓的情形加以概括总结。
第五部分:对“李昌奎案”的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明晰。对主观恶性极大、手段特别残忍本该处死刑的情节与法定从宽、酌定从宽情节并存时该如何处理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