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的类型化研究及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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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古有“无讼”、“息讼”的文化传统,所以调解历来在纠纷解决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但是随着信息技术、交通工具的不断发展,人类的活动范围不断扩展。我们开始逐渐从熟人社会迈向生人社会,左邻右舍也可能彼此陌生,各种矛盾已经很难在宗族家法的框架下“私了”。越来越多的纠纷开始潮水般涌入法院,相当多的法院工作负担逐年加重,如何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成了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不能仅用诉讼渠道处理纠纷,要广泛的宣传和鼓励当事人动用各种形式的纠纷解决机制来化解矛盾成为了共识。调解作为一种既有诉讼性质又有非讼性质、灵活多样的纠纷解决机制自然备受认可。最高院近几年的文件中不仅强调要拓展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而且还在2010年6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提出要“建立健全类型化调解机制”。本文正是以调解的类型化作为视角,在考察了与调解相关的制度及古今中外的各种调解方式后,提出了针对改进和发展我国现阶段调解模式的主张,并对一些具体类型的案件提出了构建类型化调解方式的个人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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