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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是英文“constitutionalism”一词的汉语对应词,是一种通过宪法的颁布和运行以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益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理念的总称。宪法是宪政的前提,而宪政则是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运行和实现,是宪法的动态表现形式。宪政是为了防范国家权力侵害公民权利从而在两者之间构造相互调适的制度装置,其基本手段在于限权,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也正是宪政的核心价值所在。宪政不仅是一种制度层面上的政治架构,更是一种价值追求与生活方式,融化在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和每个公民的心中。宪政在西方社会已有数千年的发展历程,是西方社会历史演进的结果,是根植于西方文化传统土壤中的智慧结晶,有着其特殊的历史和文化根基。西方宪政的文化根源有二:一是契约精神,二是基督教的人性悖论。契约精神的内在本质是平等、自由和互利,这正是宪政的灵魂;而由契约观念所派生出来的主体意识、权利观念、民主思想、法治思想以及和谐、宽容的政治理念构成了现代宪政的精神支柱,并为宪政秩序的构建提供了具体的制度范式。以宽容、仁爱、平等的思想构成西方宪政的人权基础,从而成为西方宪政的文化根基。中国数千年的封建历史造就了独特的宗法文化体系,表现为德治主义、义务本位和人治主义。不可否认,中国传统法文化中蕴涵了一些与现代宪政内在价值相契合的因子,但总体来说,由封建社会所孕育和培养的传统法文化包含了太多与现代宪政精神相背离甚至是抵触的因素。宪政建设是一项体系宏大的系统工程,要进行宪政建设首先必须确定其指导原则。西方近代宪政的价值追求及构建为人类宪政建设提供了一些可资借鉴的理念和原则,我们有必要对这些原则进行辩证的扬弃,并结合中国国情吸收其合理成分,使中国宪政建设能够向着民主更加健全、法治更加完善的方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