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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全球化程度的不断深入,非政府组织展现出巨大的功能性和优越性。在华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数量日益增加,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我国政府有必要对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实行分类管理。商会是非政府组织的一种类别,其互益性与其他公益型非营利组织区分开来,因此在对境外非政府组织进行分类管理进行探讨时,应该将外国商会作为单独的研究对象进行分析。本文以我国政府对在华外国商会管理制度为研究对象,从登记管理、财税管理和监督管理三大环节,全面分析了管理制度的现状、问题,并结合“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的时代特点,从促进我国政府与外国商会的共建、共生、共享角度出发,以多元治理理论、新制度主义理论为参考,旨在提出我国政府对外国商会管理制度改革的可行之道。鉴于我国对在华外国商会的管理时间不长、管理经验缺乏,且法律法规体系混乱,出现了登记管理不规范、双重管理体制门槛高、财务管理不明晰、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监督管理不具体等多种问题。因此,借鉴了拥有较为成熟管理体系的美国、日本和越南三国的管理经验,通过总结和对比,归纳其可取之处,最终提出改革我国管理制度的思路和具体政策建议。我国政府应该正视管理制度中的问题,改变被动的管理状态,保证我国政府在管理中的主导地位。必须加快建立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在具体实施方面,可以通过废除双重管理、推行登记制与备案制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来规范登记管理;通过财务和活动审查制度,加强对外国商会的引导,使其不偏离非营利性质;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免税资格的审查,对外国商会的资金和发展进行扶持;通过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拓宽公众参与途径,提高政府管理的公信力。本文通过理论和对比分析,探究了我国政府对在华外国商会管理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为该领域的研究提供了一些理论视角;同时也为实现我国政府对在华境外NGO的分类管理提供了理论支撑。